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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至金開2號延期兌付 中誠信託暗示銀行負主責

  • 發佈時間:2014-08-11 09:00:48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當前的解決方案是延期15個月,在延期期間,受益人的預期收益率(10%左右)仍按信託文件執行。但到目前為止,無論是中誠信託還是作為推薦方和代銷行的工商銀行(簡稱工行)都未承諾投資者將會到期後得到本金。

  兌付危機中,工行和中誠信託互相扯皮,中誠信託認為是通道業務,工行負主要責任,但工行並不認可對方的説法

  如市場預期,中誠信託誠至金開2號不得不延期兌付。

  當前的解決方案是延期15個月,在延期期間,受益人的預期收益率(10%左右)仍按信託文件執行。但到目前為止,無論是中誠信託還是作為推薦方和代銷行的工商銀行(簡稱工行)都未承諾投資者將會到期後得到本金。

  這是款投資礦業的信託産品,于2011年7月26日成立,2014年7月25日到期,募集資金為13億。中誠信託運用信託資金對山西新北方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由新北方公司將股權投資款用於煤礦收購價款、技改投入、洗煤廠建設、資源價款及受託人認可的其他支出。

  對於誰該為該項信託計劃剛性兌付負責時,中誠信託接據記者採訪時書面回復稱:“該計劃為通道業務,作為項目的推薦方和代銷方,銀行應該負擔主要責任。”

  中誠信託補充道,在産品收費上,工行遠遠高於中誠信託,一個信託計劃涉及的信託機構和推介機構等,應按照其擔當的角色甚至取得的收益來劃分相應的責任。

  對於上述指責,工行並不認同。工行在據記者發來的回復中稱,該項目是中誠信託自主盡調、自主審批設立、主動爭取、自主管理的,並非所謂的銀行通道業務。相關情況已得到融資人的證實。

  關於當前的處理情況,中誠信託表示,目前公司方面正督促新北方公司推進下屬煤礦的整合進程和相關手續的辦理,推動企業恢復經營生産,並將繼續積極尋找意向受讓方,聘請專業仲介機構參與,力爭15個月之內完成信託財産的處置變現工作。

  但有人分析認為,相較誠至金開1號有第三方接盤以兌付投資者,誠至金開2號在營業執照等證件未齊全的情況下被接盤的難度更大。

  直陳質疑“事出有因”

  雖然信託計劃延期,但對於投資者來説,延期15個月太漫長,而延期後並未保證“剛性兌付”。

  中誠信託對《投資者報》回復稱,延期是信託文件明確約定的情形。

  來自珠海誠至金開2號的投資人陳先生對《投資者報》説:“延期15個月有點霸王條款,在中國的信託行業中也算開了先例。”

  而這一信託計劃在發起、執行過程中也遭到多方質疑。中誠信託書面回復本報,表示在信託計劃執行過程中並非未盡其責任,皆“事出有因”。

  造成該信託計劃延期的原因是,新北方公司旗下的五座煤礦有四座三年中都未取得營業執照,而記者看到,該信託計劃的推薦資料曾顯示,“最遲于2011年底取得新營業執照”。

  對於三年未辦下營業執照,中誠信託著重強調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審批緩慢”。

  但有投資者質疑,項目在成立一年後,已經出現經營困難,卻沒有給投資者提出足夠的風險警示,詢問投資者的意見及時啟動風控機制。

  中誠信託稱,在2012年煤價大幅下跌,市場持續低迷時,因偉華集團與新北方公司原股東簽訂了《股權轉讓框架協議》、《保證合同》等為信託計劃增信,所以信託計劃得以持續。

  還有質疑稱,在股權投資期間,中誠可派相關人員進入北方集團經營層,對經營計劃、資金使用、成本預算進行管控。

  對此,中誠信託稱,在改組了新北方公司的董事會後,就向新北方公司派駐人員跟蹤下屬煤礦的整合進度,與監管銀行工行共同監管每筆資金的對外使用。此外,中誠方面也曾加快推動新北方公司與某國有煤炭企業的二次整合工作。

  即使面對諸多質疑皆“事出有因”,即便在工行作為推薦方,該信託計劃涉及的煤礦在採礦證、營業執照等6證未齊全的情況下匆匆開工“融資”,中誠信託亦未能逃脫被指“項目審查寬鬆,未做好盡職調查”的責任。

  兌付責任各執一詞

  目前在誠至金開2號剛性兌付上,信託計劃各方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各執一詞。

  對於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中誠信託稱:“信託文件對風險的承擔進行了揭示。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財産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産賠償,不足以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投資者作為信託主體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誠信託認為,其本身並未有必須承擔剛性兌付的義務,而作為項目銷售、推薦方的工行,應對兌付承擔更大責任。

  在中誠信託看來,該項業務具有通道業務性質,因“山西新北方集團有限公司為工商銀行的AA—優質客戶。2010年下半年,工商銀行山西分行在企業不足信貸條件的情況下將項目推介給中誠信託,並提供了産品設計方案、盡調資料、評級報告等,同時通過其私人銀行渠道募集資金。”

  在資金的收取上,工行收取的各項費用為每年4.3%,而中誠信託作為受託人收取的費用卻低於工行,為每年2.5%。

  中誠信託公司內部人士告據記者,目前只有投資者打來電話詢問,但尚未有投資者登門欲維權。作為項目的推薦方的工行,成了投資者矛頭的直指方,之所以如此,因在銷售該信託産品時,工行銷售人員普遍存在誤導銷售的行為,向投資者口頭保證項目沒有風險,一定能兌付本金利息。

  中誠信託認為,信託計劃的推介機構應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內容和要求向投資者推介,不僅要告訴投資者項目未來可能産生的收益,更要讓投資者知曉、明白投資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損失,不能進行誤導性銷售。

  中誠信託的回復中雖暗含將責任推給銀行和投資者,但無論是銀行的誤導銷售,還是前後期信託産品執行情況的資訊披露都較模糊,在這一事件中,銀行和信託公司都有值得反省之處。

  “我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格的投資者,我們是金融消費者,銀行和信託等金融機構的理財産品資訊披露太過模糊,如能剛性兌付這個不成問題,但打破剛性兌付就要解決我們和金融機構間資訊嚴重不對稱的問題。”上海的投資人孫先生對《投資者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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