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無信不立,這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誠信是民族精神之魂,是企業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減少紛爭、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信託因信任而生,誠信對於信託公司而言,更是有不同尋常的意義。
信任産生信義義務
從信託起源看,信託基於信任而建立。《信託法》指出,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産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的基本含義是信而托之,若無信則不會有托。
信任本質上是一種期待,在信託法律關係中,是委託人對受託人抱有的一種預期,相信受託人在不受監控的情況下,仍然不會採取損害受益人利益的行為。受託人的行為對受益人的利益實現起到決定性作用,但委託人和受益人無法完全約束或監控受託人的行為,這種不對等關係使受託人對委託人和受益人負有信義義務。這是一種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的利他義務,也是信託文化的核心所在。
信義義務的核心是誠信
通常意義上,信義義務主要包括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前者要求受託人不得將自己的私利置於與委託人利益相互衝突的位置,因為強調誠信,也稱為誠信義務。後者要求受託人以積極的姿態和合理的手段從事管理行為,受託人要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為強調勤勉,也稱為勤勉義務。在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的共同約束和作用下,主觀上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受託人,才能客觀上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這也是信義義務的制度價值所在。
《信託法》對信義義務有總括性規定,要求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産應當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確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
基於信義義務內涵形成的禁止性規定,多與忠實義務有關,包括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從受託財産中取得約定以外的利益、禁止利用受託人地位所得的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等。信義義務與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相通性,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整個民商法領域,而信義義務尤其是其中的忠實義務,被視為誠實信用原則的特別形態,二者均要求當事人秉承誠實和善意行事。
信託公司的信義義務
現代社會中,信託服務由專業的信託機構提供,委託人與受託人非血緣信任或熟人信任,即使有資訊交換,彼此仍缺乏了解,信託中的信任更多是基於信託法律和信託合同進行理性選擇的結果。信託公司具有更強的專業性,委託人與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處於相對被動和弱勢的地位,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需要借助信義義務規範和限制受託人的權利。
信義義務有幾個特徵,一是所涉雙方資訊不對稱或能力不對等;二是涉及信賴或依賴;三是為了限制受託人濫用裁量權,法律對受託人施加法定義務。這種資訊和專業性上的差距,也存在於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因地位不平等,資訊不對稱,加重金融機構責任,給予金融消費者傾斜式保護,也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邏輯。
誠信文化助力消保
誠信是和諧社會的基石和重要特徵,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正確義利觀,以義為先、義利兼顧,有助於金融機構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樹立良好形象,發揮更大作用。以信義義務作為衡量信託公司等受託人責任的尺規,在合同約定的基礎上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全面的保護,以誠信文化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立,將成為一種趨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後,加快構建“大消保”工作格局,金融消保相關體制機制建設不斷加強。面對新監管架構,信託公司要提高站位,不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初心,堅守誠信底線,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融入各項業務活動中。信託公司應將誠信嵌入産品設計、行銷宣傳等經營各環節,讓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成為全員的自覺遵循。
(作者:中信信託銷售管理部魏古明)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