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央行可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做限制性審批
- 發佈時間:2015-03-20 07:17:31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官方19日發佈新規稱,央行是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央行可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上述規定來自於中國央行和海關總署制定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將自今年4月1日起實施。
對此,有分析人士指,考慮到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美元霸權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的巨大震蕩,越來越多的主權國家開始考慮持有黃金類“硬通貨”以對衝匯率風險,隨著美聯儲加息週期的臨近,中國官方加強對黃金等貴金屬進出口的管理亦十分正常。
根據《辦法》,央行將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佈《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列入該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央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進出口准許證。
而獲得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辦法》要求,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進出口黃金應當在國務院批准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內登記,並完成初次交易。
針對何種情況將納入監管,《辦法》指出,法人、其他組織在通過一般貿易;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都應該辦理准許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也應該辦理准許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央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辦法》還公佈了申請黃金和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法人所具備的相應資格。其中,申請黃金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近兩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為黃金交易所的金融機構會員或做市商;為國務院批准的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年礦産金10噸以上、生産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在境外黃金礦産投資規模達5000萬美元以上的礦産企業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