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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證券營業部合謀作案 8家信用社被騙炒股虧4.5億

  • 發佈時間:2015-10-22 13:09:00  來源:瀋陽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公司經理聯手證券營業部人員作案 8家信用社8億元被騙炒股虧了4億5

  此案經過8年的漫長審判終於結案,兩名主犯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和7年半有期徒刑

  身兼北京、泉州兩家公司總經理一職的莊大川與原中國銀河證券廈門虎園路營業部總經理黃樂勤相互勾結,以“委託購買國債”的方式,騙取遼寧省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和鐵嶺市城市信用社8億元資金,後轉出用於炒股、炒期貨等,造成4.5億元鉅額損失。

  莊大川和黃樂勤到底是如何運作成功的?鉅額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諸多問題隨著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浮出水面。10月19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該案刑事判決文書,莊大川因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鋪墊|2000年12月起代買國債幫助獲利 企業家取得銀行信任

  莊大川為福建泉州人,1989年作為企業家被招商引資到葫蘆島。由於業務關係,莊大川與葫蘆島市商業銀行下屬的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賈洪舟結識。

  2000年12月,莊大川得知該信用社有部分閒余資金,向賈洪舟建議利用這筆資金到北京海通證券(600837,股吧)公司購買國債,年利率為8%,遠遠高於正常國債利率2.6%。

  經領導研究後,2000年12月12日,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在北京海通證券公司投入3000萬元,經營“一比一”資金配比模式的國債項目。因該證券公司能夠確保資金安全,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得以順利收回本金,並獲得8%的高額利息。

  此後,莊大川所介紹的此種國債項目亦使葫蘆島市商業銀行下屬的其他信用社獲得高額回報,因此取得了該銀行的信任。

  行動|2002年7月與證券公司客戶經理合謀騙錢炒股

  銀行資金借國債買賣違規進入股市,可獲得更高的回報。為達到將葫蘆島市商業銀行的資金用於其個人炒股等目的,莊大川開始著手實施詐騙。

  2002年,莊大川到廈門,找到以前相識的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重組後已更名為中國銀河投資(000806,股吧)管理有限公司)廈門虎園路證券營業部高級客戶經理李文強(在逃),向其諮詢能否利用其聯繫的金融機構到虎園路營業部購買國債資金,進行個人炒股。李告知,只要獲得金融機構的全權委託書便可進行。

  隨後,莊大川找到時任葫蘆島商業銀行行長的敬建國、副行長王學伶、計財部經理馬玉友等人,以其在廈門人熟、銀河證券公司信譽好、資金安全有保障為由,誘使銀行到銀河證券廈門虎園路營業部購買國債。該行研究後,決定購買“一比一”資金配比模式的國債項目。

  2002年7月22日,王學伶、綏中縣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李玉民等人來到虎園路營業部,莊大川將虎園路營業部經理黃樂勤、客戶經理李文強介紹給王學伶等人後,雙方經協商,綏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該營業部購買國債5000萬元,期限為一年,年利率8.4%。

  推進|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銀行下屬7信用社6.1億被套取炒股

  為保證資金安全,王學伶等人要求營業部出具承諾書、國債交割單各一份,作為期滿後收回國債的憑證。黃樂勤在組織營業部相關人員開會研究後,出具了承諾書。

  2002年7月22日,雙方簽訂了委託協議書等手續。在開戶過程中,李文強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委託書,以辦理正常開戶手續為由,讓李玉民在內容為“綏中工信全權委託李玉民在銀河證券虎園路營業部代理本單位進行有價證券買賣、資金存取等操作事宜”的委託書上簽字。隨後,李文強讓莊大川在該委託書“李玉民”簽名之後加上了“莊大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成功騙取了全權委託書。

  從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葫蘆島市商業銀行下屬綏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綏中瑞州城市信用社、興城柳城城市信用社、興城建設城市信用社、興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設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共將6.1億元資金交給莊大川以國債買賣名義進入股市,僅以綏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名義買入的金額就達到1.9億元。

  按事先預謀,騙取全權委託書後,莊大川賣掉國債,然後將資金轉入自己在該營業部設立的泉州新飛達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海信聯科技有限公司兩個公司的股票賬戶內,委託李文強炒股。

  虧損|2002年到2005年年底證券公司經理弄虛作假幫忙圓場

  黃樂勤不僅沒有將資金已被莊大川轉走的事實告訴信用社相關人員,反而代表營業部于2002年8月16日和11月1日,又為綏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和建昌建設城市信用社連續出具兩份承諾書,繼續幫助莊大川欺騙葫蘆島市商業銀行。

  不幸的是,從2002年到2005年年底,股票市場進入連續熊市,莊大川炒股票和期貨造成鉅額虧損。當葫蘆島市商業銀行購買的國債資金到期將收回本金時,為隱瞞國債資金已被騙走的真相,在莊大川的要求下,黃樂勤以辦理展期為名,為銀行在虎園路營業部開戶的賬戶上虛擬注入資金,融資買入國債並於當日賣出,打出購買國債交割單,形成用各信用社資金當天又購買國債的假像欺騙銀行。

  2004年9月,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因下屬信用社進行改制,在清産核資時,委託遼寧中智會計師事務所查詢該行是否在營業部存在購買3.7億國債資金。黃樂勤和營業部明知銀行賬戶內已無資金的事實,還在詢證函“數據證明無誤”處蓋章,進一步欺騙銀行,致使銀行未能及時發現莊的詐騙行為,損失繼續擴大。

  2006年4月,國債資金展期陸續到期後,銀行指派賈洪舟、馬玉友到廈門找營業部及李、莊欲收回本金時,黃樂勤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莊大川還指使李文強偽造蓋有虛假營業部公章的還款承諾書等,進行掩飾和逃避。

  後手|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再騙其他信用社1.9億炒股還債

  此間,莊大川炒股造成巨大虧損。為繼續騙取資金,扭轉資金緊張的局面,莊大川通過馬玉友於2003年6、7月份結識了鐵嶺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副總經理周德輝、計財科科長滕雲起,以葫蘆島市商業銀行通過其做國債生意獲利巨大為誘餌,騙取二人的初步信任。

  鐵嶺市城市信用社經研究後,于2003年10月委派周、滕二人到廈門虎園路營業部進行考察。在營業部商談資金運作方式時,李文強和莊大川謊稱在信用社國債資金入賬後,莊大川將按照一比一比例配比資金炒股,資金由營業部負責監管,確保安全,黃樂勤在場予以默許,使該信用社的相關負責人信以為真。

  2003年11月19日,鐵嶺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長崔文峰代表信用社與虎園路營業部簽訂委託交易協議書、指定交易協議書等開戶手續,同時與莊大川簽訂委託書,委託崔文峰、莊大川代理進行有價證券買賣和資金存取(全權代理)。

  2003年11月19日至2004年4月12日,鐵嶺市城市信用社4次向賬戶匯款1.9億元購買國債,莊大川、李文強將上述國債賣掉後,將資金轉入“新飛達”、“海信聯”賬戶,用於炒股、還債、投資等。上述國債資金到期後,為掩蓋事實真相,莊、李二人還以虎園路營業部的名義偽造了3份虛假的還款承諾書,欺騙信用社。

  案發|2006年10月至2015年8月詐騙導致4.5億損失主犯獲無期徒刑

  銀監會對地方商業銀行投資科目的一次例行檢查,揭開了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國債委託理財問題的蓋子。2006年10月19日,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莊大川涉嫌詐騙,挪用銀行3.7億元購買國債,鐵嶺市城市信用社也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遼寧省公安廳掛牌成立“10·19”專案組。

  一場銀行資金違規委託理財的大案以巨虧收場。截至2006年10月19日案發,莊大川分別騙取葫蘆島市商業銀行、鐵嶺市城市信用社國債資金6.1億元和1.9億元,在多次行騙過程中,用後期詐騙資金返還前期詐騙葫蘆島市商業銀行本金2.4億元、利息8061.9萬元;返還鐵嶺市城市信用社利息2865萬餘元。給葫蘆島市商業銀行造成經濟損失2.89381億元,鐵嶺市城市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1.6135億元,共計4.50731億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部分贓款贓物,共返還葫蘆島市商業銀行2126.48萬元,寶馬轎車一輛,價值58.08萬元,總計人民幣2184.56萬元;返還鐵嶺市城市信用社696.52萬元,豐田商務轎車一輛,價值35.42萬元,總計731.94萬元。

  此案經過長達近8年的多次審判,最終發回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15年8月25日,法院依法判莊大川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8億元;黃樂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500萬元。公安機關追繳莊大川、黃樂勤一切非法所得,公安機關凍結、查封的相關財物追繳後按比例返還銀行與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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