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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理財産品是非法集資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6-01 07:18: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問:什麼是“非法集資”?

  答: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一般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構成要件: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問:什麼是“私售理財産品”?

  答:私售理財産品是指商業銀行員工未經所在銀行授權,違規向客戶推介銷售第三方機構投資理財産品的行為。私售理財産品是一種非法集資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問:購買私售的理財産品有哪些危害?

  答:私售的理財産品不是銀行自營和授權代理銷售的理財産品,缺乏有效監管,資訊披露不夠充分,風險提示不夠到位,投資項目、收益率等産品要素往往存在虛假宣傳或誤導宣傳。一旦購買了私售理財産品,就等於選擇了無保障、高風險的投資産品,最終極有可能給客戶造成資金損失。

  實際案例中,投資人通常是在私售理財産品到期後無法兌付本金、收益時才能發現風險,此時投資項目已經經營失敗、産品發行公司已經關門停業,責任人員已經潛逃失蹤,銀行員工已離職,資金錢款也已經揮霍一空,投資人基本不可能收回投資,甚至將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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