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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春節後跳槽成年輕人首選 年終獎成主因

  • 發佈時間:2015-01-30 07:28:24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顏斐  責任編輯:胡愛善

  臨近春節,不少職場人在對年終獎期盼的同時,會考慮是否謀求一份新的職業。記者昨天從市二中院獲悉,選擇春節後跳槽成為年輕人的首選且有逐年增長趨勢。在該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跳槽者中80後和90後居多,七成勞動者年齡在35歲以下,而順利拿到年終獎是他們選擇節後跳槽的重要原因。

  調查 七成跳槽者35歲以下

  據介紹,市二中院去年審理的因勞動者春節後跳槽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佔全部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的9%。案件類型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用人單位未能兌現年終獎勵或未能及時支付年終獎、過節費或相應福利,勞動者被動跳槽並要求單位給付工資、獎金及經濟補償等。二是勞動者因職業倦怠、另謀高就等個人原因主動跳槽,用人單位以離職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未辦理交接手續、違反服務期約定、未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等,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表示,跳槽者多為80後90後,35歲以下的勞動者約佔此類案件所涉勞動者的七成。在職業分類方面,建築、生産加工、物流、銷售、餐飲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外地進京務工人員數量較多,其訴訟請求主要集中在未簽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加班費、年終獎等方面,且往往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多項請求,時間跨度長,訴求金額較大。

  在勞動者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未休年假工資的案件,由於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故九成以上勞動者能獲支援。要求支付加班費的案件中,依法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因勞動者舉證能力較差、且存在一定的過度維權情況,故勞動者獲支援的比例較低。

  提醒 擅自曠工將承擔賠償

  分析春節後跳槽熱的原因,二中院表示,單位年終獎一般在春節前發放,順利拿到年終獎是許多勞動者選擇節後跳槽的重要原因。此外,用人單位通常在春節前後調整經營計劃、工作崗位等,為求職者提供了更多機會。

  不過,近八成勞動者跳槽時較匆忙,離職前缺乏與用人單位的有效溝通,在未談妥離職事宜的情況下擅自曠工,置尚未完成的工作于不顧,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制度,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如勞動者離職未履行提前1個月通知的義務,給用人單位的生産、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用人單位能證明存在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者不辭而別、不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手續辦理不完備,主觀上怠于移交工作文檔、技術資料等,使用人單位經營業務受到影響並造成直接損失,勞動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再者,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沒有遵守競業限制約定,在跳槽後有可能會被原來的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

  案件類型

  被動跳槽

  因用人單位未能兌現年終獎勵或未能及時支付年終獎、過節費或相應福利跳槽

  主動跳槽

  勞動者因職業倦怠、另謀高就等個人原因跳槽

  涉及人群

  勞動爭議案件中35歲以下的勞動者約佔70%

  職業分類

  建築、生産加工、物流、銷售、餐飲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外地進京務工人員數量較多

  專家建議

  勞動者準備跳槽時,除考慮職業前景、薪資水準外,還應考慮是否尚在服務期、受競業限制約束等因素,充分權衡利弊後理性選擇。確定辭職意向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妥善完成工作交接。離職後,應遵守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在競業限制期內,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按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再次入職時,勞動者應與用人單位進行充分協商,將工作崗位、地點、勞動保護、工資福利待遇、績效考核標準、年終獎金髮放等各項權利義務予以明確,並在勞動合同中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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