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不斷發酵,由招財寶牽出的“蘿蔔章”事件上演隔空公告大戰。昨天,廣發銀行發公告稱,僑興私募債相關擔保文件、公章、私章均係偽造。鋻於該事件涉嫌金融詐騙,已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前一天,浙商財險自曝保函簽單原委,在其官網發佈多份證據,介紹僑興私募債保函從醞釀到簽署落地的整個過程。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
事件
僑興私募債陷兌付風波
僑興電訊、僑興電信兩家公司在2014年先後發行了5億元私募債,本金合計10億元。今年12月15日約3.12億元産品到期未能兌付,逾期原因是“近期流動資金緊張”。
公開資料顯示,兩家違約公司的母公司僑興集團是惠州當地較為知名的民營企業。該公司是廣東知名的通信製造企業,多年入選“中國製造業500強”。
12月15日,招財寶披露僑興電訊和僑興電信無法按時對其發行的私募債還款,並於12月16日向浙商財險遞交了《啟動理賠保障通知書》。同時,上述私募債的承銷商和受託管理人——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也于12月15日向浙商財險發送《保險出險通知書》,要求浙商財險及時啟動理賠流程。
12月19日,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和招財寶稱,根據浙商財險的《保險索賠知會函》,備齊並提交了全部理賠資料。
不過,浙商財險20日公告稱,因本業務屬於涉及網際網路的保證保險業務,與傳統保險業務有較大區別,審核工作需要網際網路發行平臺招財寶及債券承銷人粵股交的大力配合。根據初步審核,粵股交提供的索賠資料尚不完整,僅收到了粵股交提供的部分索賠資料,將通知其儘快補全。
12月21日,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稱已經在2016年12月19日提交相關索賠資料,並未收到浙商財險進一步的補正通知。目前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和招財寶都在等待浙商財險明確説明需要補正哪些資料,以便儘快推動理賠流程。
12月22日,浙商財險公告了關於補充資料通知的説明稱,“僑興電訊、僑興電信私募債保證保險業務中,僑興集團董事長吳瑞林向我司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某金融機構出具了履約保函。”
進展
保函真假莫辨引爭議
上述某金融機構就是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緊接著,浙商財險出具了一份“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開具的保函實施反擔保賠償請求,要求廣發銀行實施反擔保賠償請求。但廣發銀行一方表示,經過驗證發現該保函為假,已經立即報了案。
12月23日,浙商財險再次在其官網上公告稱,自僑興私募債到期無法兌付開始,就一直與廣發銀行總行及惠州分行接洽與聯繫,至今未得到其官方回應。
為了自證清白,浙商財險12月25日晚通過其官方網站發聲,公佈了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出具保函的全過程和雙方溝通的具體細節。
浙商財險發佈的證據中顯示,2014年12月8日,該司工作人員在僑興公司人員陪同下,在惠州分行營業場所辦理了銀行保函面簽手續;2016年2月1日,該司工作人員前
往惠州分行進行保後回訪,惠州分行出具了回訪回執。今年5月31日,浙商財險工作人員和顧問律師前往惠州分行核查保函情況,惠州分行出具了《銀行履約保函聲明》。
浙商財險方面稱,在12月15日僑興私募債違約的當天,浙商財險工作人員前往惠州分行要求履約,直至12月17日,惠州分行都沒有否認保函的存在,也沒有提出保函是虛假的。但到了12月19
日,惠州分行公司銀行部和信貸管理部人士約見浙商財險工作人員,口頭表示保函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將不會履行保函責任,並拒絕了浙商財險關於出具書面回復的要求。
昨天,廣發銀行正式發公告稱,經鑒定,相關擔保文件、公章、私章均係偽造。鋻於該事件涉嫌金融詐騙,已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一切以公安機關調查結論為準,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延伸
保監會為“保證保險”立規
記者採訪了解到,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中涉及的保險業務為“保證保險”。近日,保監會向各財險公司下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網際網路平臺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原則、産品開發提出了要求。
對於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徵求意見稿規定了
承保金額上限和凈資産比例要求,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徵求意見稿中指出,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以網路借貸平臺為仲介,為平臺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險人)
雙方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的業務。
其中提到,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遵循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穩健運作的原則,並與其資本實力、資産狀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
此外,徵求意見稿中指出,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遵循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穩健運作的原則,並與其
資本實力、資産狀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要求開辦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逐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將有關資訊及時上傳徵信系統。
徵求意見稿中強調,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制定賠付率、逾期率達到約定數值即停辦新業務等止損機制,控制最大可能損失。
(責任編輯:張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