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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被吊銷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 發佈時間:2016-01-01 09: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日訊 據保監會官網消息,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因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決定對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吊銷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保監罰〔2015〕21號)

  當事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門支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

  營業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2號萬通新世界廣場135樓首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2009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對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提出了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2年至2013年,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代理銷售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民生人壽北京分公司)保險産品。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工作人員與民生人壽北京分公司銀保專管員在産品銷售過程中,存在將購買保險産品與辦理銀行貸款進行捆綁,承諾貸款終止後可全額退還保費,承諾繳費後可按比例返還保費等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投訴保單的投訴材料、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向我會提出了陳述申辯,認為其不存在強制要求貸款客戶購買保險産品的行為,也未承諾貸款終止後可全額退還保費或按比例返還保費的行為,請求減輕或免予處罰。

  我會經復核認為:根據投訴人、民生人壽北京分公司銷售人員提供的材料等證據,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將購買保險産品與辦理銀行貸款進行捆綁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同時,民生人壽北京分公司銷售人員長期在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內銷售保險並對客戶進行銷售誤導,違反了我會禁止商業銀行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的規定,阜成門支行對在該行發生的銷售誤導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我會對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一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我會決定對民生銀行阜成門支行吊銷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1月20日

民生銀行(600016)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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