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辦法出臺 四條“禁令”與保險有關
- 發佈時間:2015-12-31 08:27:3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兩年間,有40余家P2P平臺與17家保險公司展了開闔作?
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而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截至目前,已有4家保險公司設立網貸平臺,同時兩年間,已有超過50起P2P和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項目。
而《辦法》出臺後,有哪些條款涉及保險業?P2P和保險這對“友人”又將何去何從呢?
P2P+保險由來已久
從2014年開始,P2P成為“最賺錢”“高風險”的代名詞。一邊是誘人的高收益,一邊是平臺不停跑路的新聞屢見報端。
因此,鋻於P2P網貸行業平臺數據不透明、跑路風險、項目高逾期違約等風險高企。部分有實力保險公司開始逐步進入這個市場。
2011年9月,中國平安設立陸金所;2013年1月,合眾人壽參股的武漢小貸;2015年4月,陽光保險成立惠金所,2015年8月,安邦設立邦融匯。
除了保險公司主動設立P2P公司,《證券日報》記者統計發現,從2014年4月至今,已有超過50起P2P和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
涉及的P2P平臺包括宜信、PPmoney、財路通在內的40余家。而涉及的保險公司則包括中國人壽財險、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保財險、泰康人壽、陽光保險、富德生命人壽、中銀保險、民安保險、眾安保險、大地産險、中華保險、長安保險、華安保險、信誠人壽、太平保險、百年人壽、永安保險等17家。
而合作的方式,則以投資人賬戶資金安全險、借款人履約信用保證保險、借款人人身意外險和風險準備金管理保險四類為主。
如今,監管辦法的出臺,對於保險和P2P的合作是促進還是抑製作用呢?
禁止本息保證
近日,行業期盼已久的P2P監管辦法終於出臺了。《辦法》不僅首次要求資金存管成為P2P平臺標配,同時也將監管“紅線”從4條增至12條。
首先,再度明確P2P平臺資訊仲介性質,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P2P平臺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自融自保。其實,此前多數平臺已放棄“自兜底”的擔保模式,轉而尋求更多元化的外部增信模式,將投資人安全的保障寄託于第三方擔保、風險準備金機制或保險公司投保等渠道。
有分析指出,第三方擔保模式雖然滿足了投資人對本息保障的安全訴求,但是這類模式下,平臺的風險還會向這些增信機構轉移,其本質上只是將風險轉移給了擔保方,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底層資産的潛在風險。
同時,擔保公司的資質是否真的具備兜底實力也有待考究,外部機構的風險也將導致平臺出現風險暴露。
此外,平颱風險準備金也是對逾期債權進行兌付的一種“曲線增信”模式。雖然其提供著有效的風險共擔機制,但由於受到規模的局限,不可能完全覆蓋到平臺的交易量。因此,目前行業中最受投資人青睞的增信模式就是保險公司對平臺承保,保障投資安全。
不過,就行業中的險種現狀來看,多以借款人信用和賬戶安全為主,對平臺的信審操作和風控管理等運營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尚未有明確的保險保障模式。
然而,在監管辦法出臺後,P2P平臺越來越規範化的同時,對風控核心問題進行擔保的保險模式也會逐步推出。
不能搭售保險産品
另外,《辦法》規定,P2P平臺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禁止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此前有部分P2P平臺與銀行、基金、保險等機構合作,推出相應的理財産品,試圖發展成為一站式理財平臺,如今想要發展此類業務,至少需要先申請相應的資質牌照。
不過,這一項禁令並不是斷送P2P平臺和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的路徑,只是將其更加規範化了。
業內人士表示,此舉不僅能隔離傳統金融機構與網路借貸平臺的風險傳遞效應,也可以避免傳統金融機構通過與網路借貸平臺的合作規避法律和監管。
但是,同時也有網貸機構的負責人對這項新規有保留意見。
此前,一家網貸公司的負責人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就表示,會選擇諸如P2P等理財方式的投資者本身,對於保險的需求也會很大。不過,受限于投資者在保險知識和理念方面的欠缺,公司雖然一直有銷售保險産品的意圖,但很難成行。
近日,記者再次聯繫上述網貸公司的負責人時其表示,公司在今年已成功拿到保險經紀牌照,並線上上和線下同時推送保險知識,為消費者普及更多金融知識的同時代理銷售部分保險産品。不過,他也表示,“規定出臺後,未來應該如何銷售保險産品還不明確。”
不能線下銷售
幾年前,“保單變存單”的新聞總見諸報端。可是從2014年上半年以來,“保單變P2P”成了新一批的金融欺詐手段。
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私自將客戶“飛單”至第三方理財公司的業務上,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部分保險行銷員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惑老客戶退保後購買P2P理財産品。為達到目的,他們甚至“貼心”地提供“一條龍”服務,陪同客戶去保險公司進行現場退保,並口頭承諾“能夠幫其實現全額退保”。
此外,在一些保險公司的社區網店,也有部分行銷員不甘於銷售保險産品獲得的佣金,慢慢開始私下推銷P2P産品。不過,如今《辦法》明確禁止了P2P網路借貸平臺設置線下理財銷售網點,杜絕銷售人員將産品售賣給對網路都不熟悉的客戶。
雖然此次徵求意見稿對於保險公司和P2P未來發展的結合模式並沒有十分明確的界定,但監管部門對於規範網貸行業的決心,讓保險和P2P的合作有更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