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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五日連發兩文防風險 意在收緊險企投資

  • 發佈時間:2015-12-16 07:50: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編者按:12月15日,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簡稱指引),針對保險資金投資的內部控制做出更多規定。

  近日,安邦、生命人壽、陽光保險等險企連續舉牌十多家上市公司,引起一片“譁然”。在市場感嘆險企們“土壕”的同時,更有質疑稱此舉可能會導致險企流動性風險。

  12月11日,保監會已經下發《關於加強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將對不符合相關流動性風險的險企做資産配置風險排查。

  保監會5日內連發兩文涉及險資投資,在市場人士看來,監管部門或意在收緊險企投資。

  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推動保險機構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標準和體系,並在此基礎上強化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的監管工作。其中,有關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應用指引》第3號對保險機構應關注的風險、應配備的人員和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建立進行了細化要求,並提出“保險機構應明確放棄配售等交易的審批授權機制”。

  構建“1+N”指引體系

  《控制指引》採取總、分框架結構,體現為“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形式。總指引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目標、原則和基本要素,並圍繞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明確細化了關鍵控制點及主要控制活動等。

  《應用指引》主要針對保險資金具體投資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主要包括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投資執行控制、投資後管理等重點環節內部控制標準和要求。首批發佈的配套應用指引包括《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銀行存款》《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固定收益投資》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中國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總指引與配套應用指引共同組成“1+N”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體系,更加體系化和具有操作性。在首次發佈的《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中,分別對銀行存款投資、固定收益投資、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資的關鍵環節制定了內控標準和流程,將有效防範上述投資領域的主要風險和問題,比如股票投資領域的資産配置風險、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等問題。

  下一步,在《控制指引》總、分框架的基礎上,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市場和監管需要,陸續出臺針對不動産、保險資産管理産品、股權投資、境外投資、衍生品等投資類別的配套應用指引,不斷豐富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體系和標準。中國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內部控制專項第三方審計業務的監管工作,不斷提升全行業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水準。

  中國保險資管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認為,上述文件出臺後將對保險業産生多方面影響。一是可以提升行業競爭力,保險機構未來要更廣泛地拓展業務並參與國際競爭,內控水準是體現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二是可以強化風險管控,降低操作風險和系統性風險;三是有利於進一步放開新的市場和業務。

  明確保險機構內控機制

  《應用指引》第3號明確,保險機構應當至少關注涉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相關風險,包括投資範圍和投資産品的合規風險、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市場風險、投資決策風險、交易執行及投後管理風險、財務報告及資訊披露風險。保險機構涉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權益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建立資産託管、集中交易和防火牆機制。

  《應用指引》第3號要求,保險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具有權益投資經驗的人員開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業務,並配備投資分析、權益投資研究方面人員。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權益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以及覆蓋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指令下達、合同簽署、交易執行、業務資料保管、投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細則。另外,保險機構應當成立股票投資研究部門,建立專業的股票投資研究分析平臺,執行委託人資産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應用指引》第3號還提出,保險機構應當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投資指令應當通過公司內部統一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下達,且經過系統風險控制規則的檢查和指令復核操作。保險機構應明確放棄配售等交易的審批授權機制。

  目前,中國保險資管業協會已經成立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內控專業委員會由23名委員組成,委員分別來自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募基金以及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所有委員均為各單位分管投資、風險控制、審計、法律等內控相關工作的業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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