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出臺險資風險內控標準 防範股票內幕交易
- 發佈時間:2015-12-15 21:32:4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劉波
為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推動保險機構提升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能力和水準,有效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簡稱GICIF)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立足於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現狀和特點,充分借鑒國際理論和實踐經驗,旨在推動保險機構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標準和體系。《指引》採取總、分框架結構,體現為“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形式,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總指引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目標、原則和基本要素,並圍繞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明確細化了關鍵控制點及主要控制活動等。二是配套應用指引主要針對保險資金具體投資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主要包括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投資執行控制、投資後管理等重點環節內部控制標準和要求。首批發佈的配套應用指引包括《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銀行存款》《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固定收益投資》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在發佈《指引》的基礎上,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的監管工作,要求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作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要件、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試點審慎性條件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事項。
《指引》的發佈是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監管思路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求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提升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準和風險管理能力,有效防範資金運用風險,又有利於深化保險資金運用改革、豐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具,推進建設現代化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體系。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市場和監管需要,豐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配套應用指引,不斷完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體系和標準。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制定《指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活力和創新動力得到顯著提升,但也日益凸顯出有些保險機構在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領域長期以來累積形成的短板和缺陷,突出表現在內控制度不健全、運作機制不完善、內控工具手段相對滯後,執行難以到位、股東或董事長等可能淩駕於控制制度之上等,難以適應市場化改革帶來的風險挑戰。行業亟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內控標準,規範資金運用內部控制行為。我會立足於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現狀和特點,借鑒先進國際理論和實踐經驗,在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了該《指引》。
制定該《指引》,一是有利於提升全行業保險資金運用內控水準、風險管理能力和合規意識,促進保險機構合規經營,穩健投資,防範和化解投資風險。二是有利於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將內部控制審計結果作為監管依據。三是有利於發揮審計等社會仲介組織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監督作用。
二、《指引》的主要框架和內容是什麼?
答:《指引》採取總、分框架結構,體現為“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形式,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總指引,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目標、原則和基本要素,並圍繞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細化了關鍵控制點及控制活動等。二是配套應用指引,主要針對保險資金具體投資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包括對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投資執行控制、投資後管理等重點環節內部控制標準和要求。
總指引與配套應用指引共同組成“1+N”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體系,更加體系化和具有操作性。在首次發佈的《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中,分別對銀行存款投資、固定收益投資、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資的關鍵環節制定了內控標準和流程,將有效防範上述投資領域的主要風險和問題,比如股票投資領域的資産配置風險、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等問題。
三、為什麼要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項審計?
答:保險機構聘請符合條件的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進行專項審計工作,這是監管部門為推動保險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有效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所做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一是促進保險機構按照內控指引要求,不斷健全完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並確保其得到有效實施。二是發揮發揮市場約束機製作用,引入獨立第三方審計力量開展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市場仲介機構在提供專業技術、揭示風險等領域的積極作用,形成獨立多元的監督主體和市場約束機制。三是借鑒國際通行慣例,國際上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模式、方式、方法相對成熟,已經取得較好的實踐經驗和運作效果。
四、內部控制專項審計有哪些具體要求?
一是與保險機構年度外部審計工作有效整合。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年度外部審計工作時,應當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進行專項審計,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專項審計報告。二是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內部控制專項審計主要依據本次發佈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應用指引,並接受監管質詢和檢查,遵守保險業有關協會的自律規範。三是中國保監會將把內部控制審計工作作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抓手,審計結果是中國保監會開展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備案、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試點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事項的重要依據。
五、下一步還有哪些配套工作?
答:下一步,在《指引》總、分框架的基礎上,我會將根據市場和監管需要,陸續出臺針對不動産、保險資産管理産品、股權投資、境外投資、衍生品等投資類別的配套應用指引,不斷豐富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體系和標準。中國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機構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內部控制專項第三方審計業務的監管工作,不斷提升全行業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