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住院發票 偽造病案證據騙保機關算盡
- 發佈時間:2015-09-28 05:33:30 來源:西安晚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為繼續深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提升社會公眾的金融知識水準,增強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2015年度“金融知識普及月”如約而至三秦大地。作為普及月中的重要環節,本報聯合陜西省保險行業協會,從近期發生的一系列涉保案件中,精心篩選出四則最具代表性的個案,通過專欄形式以案説法,鮮活生動地將一條條保險類金融法律法規送到您身邊、心中。
2015年3月初,某涉案保險公司接到理賠申請,該公司被保險人楊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間,因病進行住院治療10次,總費用50萬餘元。
接到報案後,保險公司立即進行異地委託調查,經該醫院核實,被保險人楊某某因患病曾在該院進行3次住院治療,實際花費8萬餘元。巨大的差額,立即引起涉案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調查復勘工作隨之展開,案件材料重新核查,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經查,發現被保險人楊某某通過他人偽造病例、發票等理賠資料,在當地農村合作醫療部門及涉案保險公司已經申請理賠過10次,騙取保險金25萬餘元,已構成保險詐騙罪。隨後,該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偽造申請理賠材料對楊某某做出拒賠處理決定。由於案發時嫌疑人楊某某已經外逃,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楊某某並追繳所騙賠款。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通過偽造病例、醫療發票等理賠資料騙取賠款的保險詐騙案件,屬於典型的保險詐騙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案件要點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行為人熟悉保險理賠要求,且串通偽造理賠資料,並多次從保險公司騙取理賠款項,騙保目的明確。2.行為人誇大醫療費用,並夥同他人偽造病例、醫療發票等資料,騙取高額保險金。犯意清楚,行為隱蔽,結果危害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的規定,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應受到法律嚴懲。3.行為人試圖通過保險詐騙獲得“不義之財”,其妄想瞞天過海,掩耳盜鈴,最終讓自己付出了沉痛的代價。
法律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虛造原因、誇大損失、故意造成損失,騙取保險金的,可處以徒刑和罰金或沒收財産;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