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讓百姓病有所醫 因病致貧現象望緩解
- 發佈時間:2015-09-05 06:28:24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部署,年內我國將完成全面實施大病保險的任務。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將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讀者認為,這是解決城鄉居民因病致貧、發揮醫療保障兜底作用的重要舉措,希望各地儘快出臺細則並落實到位,努力讓這一民生政策惠及每一位患者。
“因病致貧”現象有望緩解
我老家在農村,目前村裏大部分農民都參加了新農合,農民群眾看病就醫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於新農合的保障水準偏低,導致農村大病患者家庭致貧返貧現象時有發生。誰家攤上一個大病患者,往往會導致家庭經濟緊張,甚至連累親朋好友。因此,村裏流傳著“救護車一響,一頭豬白養”、“一人得大病,全家來受窮”的説法。
讓人人病有所醫,是我國衛生事業發展的根本目的,大病患者是社會弱勢群體,光靠個人、家庭的力量無法抵禦風險,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減輕大病患者的負擔將起到重要作用。但要落實好這項惠民政策,也不能忽略一些具體問題。
一是各地應儘快出臺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明確了高額醫藥費的測算依據,人社部也指出,對困難群眾可以適當放寬籌資數額,適當降低大病保險起付線等。對此,省級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儘快制定並出臺相關細則,明確繳費標準、大病保險支付的比例、結算程式等,並努力創造條件,儘快實現大病保險城鄉居民全覆蓋。
二是應建立資訊共用以及各种醫保和救助聯動互補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加大對大病醫療的補償力度,從而有效減輕大病患者高額醫療費用負擔。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資訊共用機制建設,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三是依託社會救助渠道,打出大病保障體系的“組合拳”。要更好地幫助貧病交加的困難群體,還要在持續加強城鄉居民保險與大病保險政策全面鋪開的同時,落實完善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的有效銜接,從而建立全方位、立體多層次的大病保障體系,起到托底保障的功能。
(河北省承德銀監分局 李鳳文)
不折不扣抓好落實是關鍵
目前,儘管我國新農合和基本醫保已實現全覆蓋,但因籌資和保障水準偏低,仍有不少家庭因災難性醫療支出而陷入困境。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錢沒多繳,但報銷的比例更高了,將有助守護社會保障底線,使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更加公平、高效。
好的制度要落地生根,需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打通制度落地的各種梗阻,實現不同保障機制之間的無縫對接。
首先,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現行的醫保目錄進行修訂。目前納入大病保險目錄的主要在基本醫保範圍內,一些費用較高的腫瘤及罕見病治療所需的特殊藥物未納入醫保,導致不少重症患者因病致貧。因此,在確保基本醫療的同時,應適度拓寬大病保險的目錄範圍,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大病保險政策設計的根本目標。
其次,規範醫療費用價格體系。目前,“看病貴”是許多患者的共同呼聲。應以大病保險為契機,探索建立保險支付方與醫療服務提供方之間的談判機制,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上漲,將醫保資金最有效地轉化為合理的醫療服務。
再次,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醫保基金體系。《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規定,要“從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而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基金雖然總體結存較多,但具體到不同地區則千差萬別。因此,各地要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醫保,使之成為大病保險的有效補充。對於參加的商業保險公司,必須加強監管,形成有力的第三方監督,對違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河南省鄭州市淮河路 袁文良)
大病保險金要用到刀刃上
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讓患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同時醫保的負擔也能夠減輕。要讓大病保險真正惠及民生,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管。
一是建立科學長效的籌資機制。目前,基本醫保的結余部分僅僅是風險基金,比例很低,亟需探索建立多渠道、可持續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如在使用居民基本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的同時,可利用統籌基金結余部分;對結余不足的地區,通過提高年度籌資標準進行統籌解決。在籌款方式相對單一的現實條件下,必須加強對資金的監管,提高透明度。
二是嚴格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大病保險實施過程中,必須對過度醫療行為加強監管,防止各種利益團體侵蝕百姓的權益。如一些醫療部門小病大診,變相創收,成為醫生和醫院隱蔽的灰色收入;還有部分病人小病大養,借醫療保險慷國家之慨,導致了醫療保險費的極大浪費。因此,必須加強監管,允許商業保險部門進行核查,防止“漫天開藥”、“漫天檢查”現象的發生,讓大病保險基金合理花費。
三是應加強大病保險運作的監管。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加強協同與配合,提高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切實保障參保人的權益。加強對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從業資質、償付能力、服務品質、市場行為等有效監督,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同時,還要加強醫保基金管理,確保醫保基金安全。
(山東省高密市 單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