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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險年底前"全覆蓋" 保險支付比例將穩步提高

  • 發佈時間:2015-08-03 07: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大病保險正式進入全面實施期。

  昨日,中國政府網正式發佈《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大病保險體系建設時間表。

  《意見》指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

  同時,對高額費用界定,《意見》指出,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大病保險試點期間各省份的動作快慢不一樣,因為需要協調各個方面的關係,它動了相關部門的“奶酪”,在一些省份仍有阻力。

  大病保險建設劃定時間表

  近年來,患者因患大病無錢醫治而放棄治療,甚至不堪忍受病魔折磨而選擇結束生命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對於很多家庭而言,大病是難以承受之重。如今,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根本改善。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稱,全面實施大病保險,主要目的是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大病致貧、返貧問題,使人民群眾不因疾病陷入經濟困境。《意見》明確,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的公平性得到顯著提升。

  實際上,作為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三年前,大病保險制度已開始探路。2012年8月,國家發改委、人社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精心謀劃,先行試點,逐步推開。截至目前,31個省(市、區)均已開展試點相關工作,其中北京等16個省(市、區)全面推開,覆蓋約7億人口。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2015年要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對此,國務院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將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責任部門,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確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開。

  保險支付比例將穩步提高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介紹,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提高了10~15個百分點,有效地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但是,從試點情況看,大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仍是核心問題。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稱,大病保險在試點運作過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須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於各地試點進展不平衡,部分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一些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大病保險仍是全民醫保體系建設當中的一塊“短板”。《意見》指出,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隨著大病保險籌資能力、管理水準不斷提高,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資金來源上,《意見》明確,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籌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多渠道籌資機制,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大病界定以“費用為準”

  在“大病”的標準認定上,此次《意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以前的標準是從病種起步,此次則將治療費用作為判斷標準,這一標準顯然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意見》強調,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高額醫療費用”測算依據上,此次《意見》與2012年文件有一定的變化,將此前的“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純收入”改為“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

  庹國柱認為,過去統計口徑上,農村與城市有差異,現在是要把城鄉統計口徑統一起來,否則,比較起來會不太準確。

  大病保險推進時間表

  2015年底前

  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

  到2017年

  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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