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為人身險費改審批立規 避免出現價格戰
- 發佈時間:2015-07-17 08:51:35 來源:環球網 責任編輯:郭偉瑩
人身險産品費率政策改革已全面起航,不超過2.5%的利率限制取消,産品定價權交還于保險公司。但為避免行業出現惡性價格戰,保險公司開發的費改新産品的預定利率和最低保證利率如果高於保監會規定的評估利率上限,就要報送保監會審批,而非簡單的備案。
這凸顯了保監會在費改政策上“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思路。上海證券報昨日從多位業內人士處獨家獲悉,規範人身險費改審批産品的具體文件也正在緊鑼密鼓制定中,目前已起草完畢、正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一旦出臺,將有利於防控費改後出現的無序價格戰。
據知情人士透露,從徵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司開發費改審批産品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保監會審批,同時應滿足幾個要求。首先是,保險公司最近兩個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充足II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充足II類時,應立即停止銷售費改審批産品。充足II類即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
其次是,保險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以及保險公司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風險處置、整頓或接管期間。
根據費改政策,原則上來説,預定利率(傳統險、分紅險)和最低保證利率(萬能險)由保險公司按照可持續性原則審慎確定。但如何界定“可持續性”,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説法,以避免有保險公司盲目大幅抬升預定利率和最低保證利率,從而影響到保險公司自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
據多位保險公司內部人士透露,監管部門已經考慮到這一點,在徵求意見稿中也已明確體現。如規定保險公司新開發的人身險費改審批産品的預定利率和最低保證利率,應不超過保險公司過去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對於開業時間不滿5年的保險公司,其開業之前的投資收益率採用保險行業投資收益率。與此同時,産品擬配置資産組合的預期投資收益,應能夠覆蓋産品最低保證成本及相關費用支出,對於分紅險産品,還應考慮未來紅利分配的影響。
“徵求意見稿中所指的投資收益率為財務收益率,保險公司過去5年各年度的投資收益率應經過外部審計或監管部門認可。在報送保監會審批時,保險公司還應提供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書面決議。”上述人士分析稱,監管部門制定這些要求的初衷是,避免保險公司新開發的人身險費改審批産品對市場形成惡性競爭,防止其擾亂市場正常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