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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不良記錄將納入徵信系統

  • 發佈時間:2015-04-23 07:24:11  來源:山西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今後,利用虛假資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人,將受到違規處理,且不良記錄納入徵信系統。此規定從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目前,有些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情況下,自己或勾結非法仲介機構偽造虛假資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警示和教育利用虛假資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人,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利用虛假資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人做出處理。

  對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人,經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查隊核實,報中心領導批准後,稽查隊將該行為人的行為錄入中心資訊系統,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資訊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徵信系統。

  這些欺騙行為要受罰

  採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兩年內(含兩年)不得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退休、調離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職工兩年內(含兩年)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調查的;偽造提取材料,首次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套取住房公積金被發現後主動退回的;具有其他違反公積金管理規定從輕處理情形的。

  採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內(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退休、調離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職工五年內(含五年)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態度惡劣,拒不承認違法行為且不配合調查的;偽造提取材料,兩次以上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套取住房公積金被發現,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個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偽造提取材料,幫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具有其他違反公積金管理規定從重處理情形的。

  協助造假的單位或仲介:

  對於協助造假的單位,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並在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門戶網站進行曝光;

  對於協助造假的仲介機構,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並在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門戶網站進行曝光;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産生的後果,由本人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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