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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財險僅有27款 銀保渠道手續費仍在上浮

  • 發佈時間:2015-04-23 05:10:36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蘇向杲  責任編輯:郭偉瑩

  某銀行銀保相關負責人表示,手續費的上浮並非銀行單向所為,部分保險公司為了迅速擴充保費,提高銷售積極性,自願與銀行簽訂相關合同,算是促銷的一種手段

   前不久,保監會同意安邦共贏2號投資型家庭財産保險(1-10年期)延續銷售一年,這讓投資型財險這一“另類”保險再度出現在消費者的視野中。《證券日報》記者根據中國保險協會網站及Wind資訊提供的數據統計顯示,目前國內的投資型財險僅存27款,分佈在四家財險公司。

  具體來看,安邦財險13款,太保財險3款,天安財險9款,紫荊財險2款。從銷售渠道來看,記者查閱資料發現,這27款産品均將銀行渠道作為主要銷售渠道,部分産品也在直銷等其他渠道銷售。

  渠道費用持續走高

  近期記者採訪得知,某銀行與險企制定的投資型財險手續費再次上浮,部分産品手續費上浮幅度接近1%(實際手續費+培訓費)。而事實上,目前市面的可銷售的投資型財險僅為27款,産品競爭並不激烈,銀行緣何再次上浮手續費?

  某銀行銀保相關負責人表示,手續費的上浮並非銀行單向所為,部分保險公司為了迅速擴充保費,提高銷售積極性,自願與銀行簽訂相關合同,算是促銷的一種,無可厚非。

  而此前,合眾人壽某分公司銀保相關業務人員卻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如果手續費等其他費用“不到位”的話,業務開展就比較緩慢,也不能獲得銀行方面(分管行長、主任)的支援。

  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上述銀行為了“確保提升低效網點渠道産能,提升項目品質”,特開展此項行銷活動,活動期間執行特定産品代理手續費率上浮政策和相應的培訓積分政策,及大單額外集體培訓積分。

  具體來看,部分投資型財險的手續費由2.5%提高到3.0%;部分則由1.5%提高到2.2%,並計提0.29%的培訓費用,若是大額保單,則再計提0.1-0.2%的費用。

  自2012年保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後,保監會對險企投資型財險的銷售監管趨嚴,加之該類産品對險企的投資要求較高,部分財險則直接停止銷售該類産品。

  從收益來看,多數投資型財險為浮動收益率,收益率根據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定存利率基礎上上浮0.5%至0.85%的收益空間,較投資型壽險産品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投資型財險在收益方面略顯遜色。

  例如,記者在某款投資型財險説明書中看到,在保險期間內,該産品收益率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同幅同向聯動,且始終高出0.75%~0.85%(年期不同,高出的收益率不同),滿期時分段計算收益,産品滿期年化收益率不低於合同生效時同期存款基準利率增加0.75%~0.85%(年期不同,增加的收益率不同)。若該産品在昨日到期,其到期後的最高收益率為3.35%,勉強跑贏定存。

  對投資收益要求高

  儘管投資型財險的收益率不高,手續費卻不低,但有險企依然對其熱情不減。年報顯示,某險企多次申請延續投資型財險銷售資格,2013年其投資型財險業務規模達974.70億元,同比增長40.96%,佔“保戶投資新增保費”六成多。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猛推投資型財險不僅對險企註冊資本要求高,同時也對其投資收益提出更高的要求。按照資産負債匹配原則和償付能力上的匹配要求,必然對應更大的資本消耗。

  具體來看,以某款投資型財險為例,按照當下央行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一款1年期的投資型財險最低收益率約為3%,加上最低約3%的手續費,不算其他運營成本,兩項資金成本就已經高達6%左右。

  正是基於此,保監會此前規定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多重條件,並要求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業務的財産保險公司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統籌協調投資型保險業務與保障型保險業務的發展。保監會同時要求,財産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産品開發過程中,應充分協調産品、精算、資金運用、法律合規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力量,産品條款符合《保險法》及保監會相關管理規定,審慎合理設定預定型産品的滿期收益率,非預定型産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收益或變相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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