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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關聯交易行為再規範 中小險企交易增幅明顯

  • 發佈時間:2015-04-08 08:23:12  來源:人民網  作者:張文婷  責任編輯:孫毅

  近年來,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改革不斷深入、投資渠道持續拓寬,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呈現增長趨勢。為此,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交叉傳遞。

  保監會注意到,部分中小保險公司關聯交易佔比偏高、交易對手比較集中、另類投資領域的關聯交易增幅明顯。部分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嚴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潛在風險值得關注。

  《通知》列舉了當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呈現出的階段性重點問題:保險公司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活期存款及在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存款除外)業務;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産及其他資産;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産品,或投資基礎資産包含關聯方資産的金融産品;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行為。

  《通知》針對保險公司總資産、重點大類資産投資總額、對單一關聯方投資餘額等維度,設定了必要的比例上限。一是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其他金融資産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産投資限額的50%。

  二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中單一法人主體的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與該法人主體上季末總資産的5%二者孰高。

  三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30%,並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産。

  四是在計算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總資産時,其高現金價值産品對應的資産按50%折算。

  另外,保監會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強化非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作用。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准的,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重大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同時主要股東應向保監會提交關於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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