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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改銜枚疾進 4月起可申報條款費率

  • 發佈時間:2015-03-04 09:17:30  來源:東方網  作者:朱志超  責任編輯:郭偉瑩

  2015年,商業車險費率改革正銜枚疾進。

  3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日前,中國保監會財産險監管部向中保協、各財産保險公司,黑龍江、山東、青島、廣西、陜西、重慶保監局下發《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方案》),並要求各單位將有關意見於3月5日前予以反饋。

  而早在2月初,保監會曾發佈《關於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5月份將在前述六省市內正式啟動車險費率市場化試點,標誌著一直待産的車險費改方案將正式落地,隨後中保協亦就新版商業車險示範條款公開徵求意見。

  據《方案》顯示,自4月1日起,經營車險業務的財險公司將陸續向保監會申報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其後保監會將組織對試點地區保險公司逐一開展現場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公司制度建設、流程改造、系統調試、人員培訓等是否符合改革試點的相關要求。

  試點啟動後,試點地區現行的車險條款費率將停止使用,保險公司將轉而使用經批准的新商業車險條款費率。而對於未通過現場驗收的公司,則會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現場驗收的具體標准將另行下發。

  嚴控車險兩率波動

  2月3日,保監會財險部主任劉峰曾公開表示,本次商業車險費改相比數年前引發惡性競爭的嘗試,有更加理性成熟的市場和完善的監管手段,“因此保證價格總體平穩是本次改革最關鍵的要素”。

  誠然,作為絕大多數財險公司的主力險種(2014年全國車險保費收入佔財産保險保費收入比重達73.11%),車險費率改革素來是商業車險市場化改革中的重中之重,但亦是最為複雜的一項。

  從發達保險市場情況來看,“車型定價”是屬於應用相當成熟的模式,但我國車險市場一直未能引入並實施該模式,關鍵之一是缺乏數據詳實、完備統一的車型標準數據庫。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中保協日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商業車險行業示範條款(徵求意見稿)及配套單證的修訂工作,並於2月初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而實際上,條款改革及配套單證的修訂工作仍只是商業車險費率改革的起步。據日前下發的《方案》顯示,中保協還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商業車險的典型案例庫、商業車險創新型條款評估專家庫、商業車險創新型條款審核委員會等,以對車險創新型産品給予一定期間的排他性保護。

  “就現階段而言,車險費率改革的基礎還是比較薄弱。行業資訊的共用、發佈機制並不完善,行業無賠款優待系數、交通違法系數等影響車險費率調整的參考因子亦需進一步調整優化。”太平財險一內部人士如是稱。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對此亦有所提及,稱“中保協需建立車險基準純風險保費和主要費率調整系數等行業參考保費基準的測算、發佈、調整機制,同時根據全行業商業車險經營數據,對車險行業參考保費基準進行動態調整”。

  此外,《方案》中亦對中保協提出更進一步要求,其中包括:測算商業車險行業基準純風險保費,逐步從地區、車型、使用年限、使用性質等不同維度準確反映被保險機動車的行業平均賠付水準;研究機動車損失保險保費與以往年度保險賠款記錄、交通違法記錄等重要影響因素的相關關係,制定費率調整參考方案等。

  而在監督管理方面,《方案》內容則較日前下發的《意見》更為詳細,具體措施包括:至少每年對各財險公司商業車險費率進行一次回溯分析、將財險公司商業車險綜合成本率與償付能力最低資本要求直接掛鉤等。

  值得一提的是,保監會在《方案》中言明,“一旦發現財險公司後期實際發生的車險綜合賠付率、綜合費用率等經營指標較前期車險費率精算報告中假設的預期指標差異較大,尤其是年度綜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過本公司綜合成本率三年平均變化幅度且未主動調整的,可以責令財險公司停用原車險費率並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申報新的車險費率。”

  華泰證券于日前發表研報稱“車險費改試點有利於行業集中”,並指出“中長期則利好大型險企,大型保險公司資本實力、銷售費用的優勢將更為突出,市場集中度進一步提升”。另據長江證券統計,本次試點的6省市車險市場份額合計約16.8%。

  機構自主性增強

  “車險費率改革的初衷,就是讓財險公司根據其賠付經驗在定價和條款方面更具備靈活性。從日前下發的徵求意見稿來看,監管機構對機構費率調整、定價還是賦予了相當的自主權。”前述太平財險人士如是稱。

  《方案》顯示,財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商業車險行業示範條款或自主開發商業車險創新型條款,同一財險公司可以同時使用示範條款和創新型條款。

  安聯財險COO宋玄壁曾撰文稱,按照車險費改方案,所有的改變幾乎都直接體現在保費計算公式的變化上:保費=〔基準純風險保費/(1-附加費用率)〕×費率調整系數。即商業車險費率將由基準純風險保費、基準附加費用、費率調整系數三部分組成。

  在費率厘定方面,《方案》中則提到:“各個財險公司將自主測算商業車險的基準附加費用率,原則上可根據本公司最近三年商業車險實際費用水準及行業平均費用水準以測算其費用率。”

  而作為影響保費高低最關鍵的因素—費率調整系數,其中包括了4個細分系數:無賠款優待及上年賠款記錄(NCD)、交通違法系數、渠道系數和自主定價系數。

  其中,交通違法系數在短時間內難以全面使用,NCD則具有一定行業共性,故渠道系數和自主核保系數會是反映財險公司個體車險業務差異最大的兩個影響因子。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表示,財險公司如選擇使用商業車險示範條例的,則可在±15%的範圍內,自主制定“核保系數”和“渠道系數”的費率調整方案;超出保監會規定自主調整範圍的,則需單獨向保監會報批。

  “我們需要給市場、機構留下自主核保的空間,好業務與壞業務的界限更為模糊,因此對公司風險篩選能力的要求更高。”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精算處處長丁鵬對此毫不諱言。

  財險公司在完成條款、費率的擬定後,需向監管機構及時報批。《方案》中提到除精算預期與經營實際發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則上財險公司調整其車險條款費率的頻率不得高於半年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若財險公司車險費率精算報告中的預期綜合賠付率、預期綜合費用率、預期綜合成本率等重要指標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離時,應及時對原定商業車險費率進行調整,並重新送保監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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