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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保監會公告:保險公司發債補充資本得守規矩

  • 發佈時間:2015-01-22 07:3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姚進  責任編輯:郭偉瑩

  為了規範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行為,促進保險公司提高償付能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今天就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進行公告。

  公告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和保監會依法對資本補充債券進行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保險公司發行補充債券的資格進行核準,並對資本補充債券計入資本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對資本補充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資格上,保險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連續經營超過3年;上年末未經審計和最近一季度財務報告中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央行和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債券信用評級的問題上,央行和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採取多元化信用評級方式,支援對資本補充債券採用投資者付費模式進行信用評級。而相關投資者應建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加強對投資風險自主判斷,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

  公告還強調,發行人在確保資本補充債券贖回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情況下,可以對資本補充債券設定贖回權,贖回時間至少在資本補充債券發行滿5年之後。另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認購資本補充債券;同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認購資本補充債券。

  此外,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下一步,償二代標準的出臺和正式實施將構建起科學、公正、包容的風險監管體系,其建立的資本分級管理制度,將進一步為保險公司補充資本創造條件。

  名詞解釋

  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債

  所謂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債券是指保險公司發行的用於補充資本,發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普通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券。目前,尚未有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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