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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賣保險 不準“大忽悠”

  • 發佈時間:2014-12-12 07:18:14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曲哲涵  責任編輯:胡愛善

  近年來,網際網路保險發展迅猛。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3年,國內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公司從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長達46%;規模保費從32億元增長到291億元,三年間年均增長率達202%;投保客戶數從816萬人增長到5437萬人,增幅達566%。

  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網際網路保險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如假網站假保單、虛假宣傳、理賠服務不到位等。為促進網際網路保險健康發展,中國保監會起草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自12月10日起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辦法》從經營原則、經營區域、資訊披露、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網際網路保險經營進行了規範。

  網際網路平臺和保險公司不得相互推諉責任

  目前所定義的“網際網路保險”,既包括保險公司在官方網站或第三方平臺銷售的意外險、車險、萬能險等,也包括各公司結合網際網路消費的碎片化、小金額、大批量、高頻次等特點,創新推出的退貨運費險、快遞延誤險、貨到付款拒簽險、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手機碎屏險等。數據顯示:通過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如淘寶保險、網易保險、中民保險網等銷售的保險,已佔網際網路保險保費總額的七成以上。

  此次《辦法》加強了對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監管。一是明確核保、理賠、退保、投訴及客戶服務等關鍵環節應當由保險機構直接負責,不得委託第三方網路平臺進行操作和管理。二是要求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三是要求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路平臺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因第三方原因導致保險消費者或者保險機構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往這個渠道發生理賠糾紛時,保險公司和第三方交易平臺會推諉扯皮,給消費者維權帶來很多困惑。”北京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鄭偉認為,此次《辦法》強化了對保險經營中責任主體的認定,對保險公司和第三方都形成了壓力,促使他們改進流程、查缺補漏,提高服務水準。

   保險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部分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可以突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區域限制,是《辦法》中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普通型終身壽險、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過《辦法》也同時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集中運營、集中管理,不得授權分支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此外,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産品、機動車保險産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目前,線下業務監管方面,省級公司就可以開發新産品並向當地保監局備案。如果線上上也這麼做,隨便一個省級分公司就自己開發産品在網上賣,或者行銷員以個人名義借助網際網路渠道行銷,那麼對市場秩序威脅很大,假網站、假保單可能防不勝防。現階段只允許總公司開發、管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鄭偉説。

  對於禁止高現金價值産品及車險“空降”,鄭偉認為,網路上沒有時空概念,但車險等相關險種對售後服務的地域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且分紅險、萬能險等高現金價值産品是近年來“行銷誤導”的重災區,網路“空降”保單容易加劇這方面的問題。此外,馬上就要推行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禁止“空降”保單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防止惡性價格競爭、規範市場秩序。

  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語句

  《辦法》明確,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保險機構應在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相關網路平臺的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保險産品及服務等資訊。

  為防止誇大收益,《辦法》規定,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的,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産品利益的宣傳語句;非固定收益産品的,須以不小于産品名稱字號的黑体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

  此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第三方交易在官網開設專欄,公佈相關的經營資訊和保險産品資訊,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以前,很多第三方平臺在銷售保險産品時,或是介紹不充分,讓投保者難以全面了解産品的功能與收益,為日後糾紛埋下伏筆;或是過分包裝,使用很多網路語言,誇大其詞,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自己買的到底是什麼。”鄭偉説,《辦法》對網銷保險的細節做了明確規定,操作性很強,對於網銷渠道的整治效果值得期待。

  建設“防火牆”,強化客戶資訊管理、保密

  近年來發生過數起較為嚴重的保險公司在網際網路洩露客戶資訊的事故。此次《辦法》在多方面突出了對消費者資訊的保護。相關要求包括:保險機構確保網際網路業務系統與內部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建立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技術的網際網路資訊安全管理體系;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將相關資訊洩露給任何機構和個人;對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過程中收集的客戶資訊,保險機構應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資訊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總體上來看,《辦法》發佈後,保險行業將整體受益,除了能引導保險機構開發更多高利潤率的保障性險種,還可間接實現跨區域經營,從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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