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關鍵詞讀懂保險消費權益新規
- 發佈時間:2014-11-26 07:5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在保險業新“國十條”中,首次將保險與現代服務業相提並論,而做好服務就在於進一步完善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日前,保監會進行頂層設計,出臺《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力爭做到消費者權益保護不留死角,並將維權工作寫入“白皮書”向社會公佈。
關鍵詞1:責任
保險業新“國十條”明確提出,要推動完善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因此有了《意見》的出爐。
在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方面,作為保險市場的經營主體,保險公司自然責任重大。為此,《意見》強化了保險公司的主體責任,增強服務意識,鼓勵險企適應客戶需求開發多樣化的保險産品,公平合理設定合同權利義務和厘定産品費率。
銷售誤導成為保險糾紛發生的重災區。而《意見》進一步規範了銷售制度,如保險公司和行銷人員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品質等做誤解宣傳;不得在銷售活動中阻礙消費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
此外,對理賠環節,《意見》要求險企及時公允理賠給付,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賠給付處理和爭議解決程式,優化工作流程,簡化理賠給付手續,及時、公道地開展理賠給付。一旦出現拒賠、拖賠、惜賠的問題,保險公司首先需要承擔責任。
關鍵詞2:透明
通常來説,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失,往往在於購買産品時資訊不對稱,消費者沒有全面了解産品的功能,導致對保險公司的服務不滿意。
《意見》要求,保險公司應及時披露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産品和服務資訊,如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佈保險産品條款和服務承諾資訊,以清晰和通俗的語言向消費者説明保險産品和服務,重點突出保障範圍、免責條款等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並對免責條款做出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説明。
通過透明化運作,將倒逼保險公司合規經營。下一步,保險監管部門將要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資訊披露制度,監督保險公司及時披露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産品和服務資訊。監管部門將定期公佈保險公司被投訴情況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開展保險公司服務品質評價、消費者滿意度和消費者信心指數測評,並將評價和測評結果向社會公佈。
關鍵詞3:懲罰
如果只有制度約束,沒有懲罰機制,這樣的約束將顯得蒼白無力。因此,《意見》還將通過加大處罰來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保監會有關部門、保監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專項檢查,依法嚴肅查處各類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於存在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保險公司高管將負起責任。保監會表示,要建立健全對各類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問責制度,強化保險公司管理人員的管控責任。保險公司要制定內部責任追究制度,除追究違法違規行為人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負有責任的部門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的間接責任。
對於行銷人員的罰處,保監會將引入信用制度,這一制度在國外發達的保險市場已較為普遍。各地保監局將建立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充實完善信用記錄,健全保險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保險行業協會要建立行業誠信記錄查詢平臺,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組織開展行業誠信服務窗口、服務標兵的評選表彰和宣傳活動。
同時,保險公司要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情況、服務品質情況、投訴處理工作情況等納入各級機構經營考核指標體系,並與相關人員的薪酬分配、職務晉陞掛鉤。
關鍵詞4:調處
在發展初級階段的保險市場,合同糾紛、理賠矛盾很難避免,如何化解矛盾顯得格外重要,保險業將進一步健全投訴處理機制。
保監會有關部門、保監局要健全投訴事項辦理、監督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意見》要求,保險公司設置專門的投訴處理部門和崗位,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建立投訴處理工作責任制;暢通投訴渠道,公佈客戶服務和消費者投訴電話號碼,在營業場所開闢投訴專區,張貼投訴辦理須知,建立健全各級機構總經理接待日制度。
有時,因為不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很多消費者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意見》要求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仲調對接”機制建設。保監會有關部門、保監局和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將建立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內的保險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提高糾紛調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下一步,保險行業協會將加強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溝通合作,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仲裁與調解對接機制。事實上,包括北京等多個地區已先行由保監局、行業協會和當地法院建立聯動機制,將糾紛化解在法庭之外,節省了大量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