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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非保險金融産品未經批准不得賣

  • 發佈時間:2014-11-19 06:33:2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昨日,保監會網站公佈《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非保險金融産品。

  保監會相關人士指出,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産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産品,或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範、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上述文件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應向客戶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採取違背客戶意願搭售産品的方式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不得向客戶銷售超出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非保險金融産品。

  嚴查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昨日,保監會還頒布了《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要推動完善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保險機構全面履行各項義務,嚴肅查處各類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意見》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根據産品特點和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建立區分銷售制度,將合適的産品銷售給有相應需求的消費者。

  在此基礎上,《意見》對保險公司銷售行為的5項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品質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二是不得在銷售活動中阻礙消費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三是不得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消費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四是不得誇大保險産品收益,隱瞞合同重要內容,提供虛假産品資訊;五是禁止未經消費者書面授權或追認而代替其簽訂保險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保監會規定的行為。

  與此同時,《意見》提出通過電話或網際網路銷售保險産品,保險公司要保留與雙方權利義務相關的電話錄音和網路銷售痕跡。此外,《意見》還要求保險公司完善委託合同約定,規範與其有代理關係的保險仲介機構的銷售行為,並對保險仲介機構的違規銷售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保險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案件特點

  1、非法性,集資者大多不具備發行債券或銷售理財産品等主體資格,且集資項目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2、公開性,部分保險從業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客戶信任,公開宣傳一些非法集資項目,甚至約定介紹其他人加入可獲取額外收益;

  3、利誘性,集資者大都採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繼續滾存的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出資人高額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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