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分支機構可跨地域賣保單
- 發佈時間:2014-10-14 08:54:29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險企在開展團險業務時,曾因地域限制而處處受阻,但這一情況在未來將出現轉機。北京商報記者最新獲悉,保監會近日向險企內部下發《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表明,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分佈在不同的地區,打破險企分支機構承保團險的地域限制。
《意見稿》指出,保監會規定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同一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成員。不過,保監會也對跨地域承保團險做出明確限制,如承保的險企應當至少在投保人的註冊地或者住所、投保人核算單位所在地、投保人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或者是50%以上保險金額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
對此,某壽險公司團險部負責人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之前保監會要求是法人主體投保,如果簽署總對總協議,分公司承保客戶應當在行政所屬地,而承保單位跨地域的客戶就只能由其他分公司做。而此次,監管層放開了對險企團險承保的界限從險企的實操性考慮。
據了解,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險企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早在2005年,團險相關規定明確指出,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其5人以上特定團體成員(可包括成員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而目前的意見稿則降低了團險業務的門檻,由5人下限降至3人,擴大了團險的承保範圍。與此同時,《意見稿》對投保人的範圍也做出相應的擴充,如可以向特定團體售賣團險,而這些團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等,其中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團體中的自然人。例如,旅行社的旅行團,也可由領隊作為投保人為自己所帶的小團隊買團體旅遊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團險業務需要向監管上報並備案,而險企在銷售過程中不得私自更改費率,一些險企還曾因調整保險責任而吃罰單。(馬元月 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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