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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保險要嚴防偽創新真噱頭等六大風險

  • 發佈時間:2014-09-25 02:00:3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敬元  責任編輯:孫朋浩

  保監會提出完善網際網路保險監管制度的意見建議

  六大風險包括網際網路保險的資訊披露不充分、産品開發不規範、資訊安全有風險、創新型業務風險、反欺詐能力待提升和客戶服務能力欠完善

  近期,《證券日報》(微信公眾號:證券日報微保險)記者獨家獲悉,保監會財險監管部分析梳理了網際網路保險發展的基本情況、存在的風險與問題等,提出了完善網際網路保險監管制度的意見建議。

  在本報記者拿到的這份名為《網際網路保險發展與監管的思考》的報告中,保監會財險監管部在肯定網際網路保險為網際網路經濟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也還面臨著資訊披露不充分、産品開發不規範、資訊安全有風險、創新型業務風險、反欺詐能力待提升、客戶服務能力欠完善等六大風險問題。

  創新型業務風險被提及

  “網際網路沒有改變保險的根本屬性,相伴而生的一些新型風險可能與傳統風險産生疊加效應,給網際網路保險帶來潛在的風險和問題。”保監會財險監管部認為,資訊披露不充分、産品開發不規範、資訊安全有風險、創新型業務風險、反欺詐能力待提升、客戶服務能力待完善等是網際網路保險暴露出的六大風險問題。

  首先是資訊披露不充分問題。報告提到,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主要是通過消費者自主交易完成,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對面的交流溝通。而網路銷售強調吸引眼球、誇張演示的行銷方式,與保險産品嚴謹審慎、明示風險的銷售要求存在較大差異。全面、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部分第三方平臺銷售保險産品,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弱化保險産品性質、混同一般理財産品、片面誇大收益率、缺少風險提示等問題,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其次是産品開發不規範。雖然保險業在大數據應用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但總體上,行業內部數據積累、數據挖掘、發現數據背後價值的能力還不平衡。由於缺少相關歷史數據積累及應用,在創新型産品開發上還存在定價風險,可能産生較大偏差。此外,個別保險産品違背保險基本原理和大數法則,帶有博彩性質,混淆了創新的邊界,有偽創新、真噱頭之嫌。

  三是資訊安全有風險。資訊系統是網際網路保險的技術基礎。目前,支撐網際網路金融的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發展還不成熟,安全機制尚不完善,安全管理水準有待提升。網際網路保險的業務數據和客戶個人資訊全部電子化,資訊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將有可能釀成業務數據和客戶資訊滅失、洩露的重大風險。

  四是創新型業務風險。網際網路金融的興起,豐富了金融産品層次,也産生了新的風險管理需求。保險公司對這類創新型業務的合規性判斷、産品開發、風險識別和風險定價能力還有待提升。如,2014年初,某保險公司曾專門為銀行擬發行的虛擬信用卡開發了個人信用卡消費信用保證保險,後被緊急叫停。又如,P2P平臺去擔保化趨勢已漸明朗,已有部分保險公司開始嘗試與P2P合作,提供信用保證保險服務。近期,P2P平臺接連爆出風險事件。在我國徵信體系建設尚不成熟、沒有足夠數據和經驗積累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如何甄別、評估和控制上述風險,如何科學厘定産品費率,值得關注研究。

  五是反欺詐能力待提升。網際網路保險非面對面交易的特點,使保險公司無法直接觀察和了解投保人或保險標的的風險水準,相應對公司風險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網際網路投保後詐騙保險金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如,保險公司已發現多起職業騙保師團夥與快遞公司勾結,騙取退貨運費險賠款。保險公司需要運用技術手段,不斷提高反欺詐能力,提升風險管控水準。

  六是客戶服務能力待完善。銷售只是保險經營鏈條上的一個環節,客戶服務才是保險産品價值的真正體現。無論傳統産品網路化,還是網際網路創新産品,消費者都需要方便、快捷的理賠服務。目前,個別保險公司線下客戶服務能力不足,沒有實現服務“落地”,容易引發消費者的不滿和投訴。

  監管守住風險底線

  安永近日發佈的《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未來發展方向》報告認為,就管理網際網路保險的線上銷售方面,監管機構面臨許多關鍵問題,比如其必須綜合考慮産品類型、産品風險、銷售模式及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無限的銷售範圍。

  針對網際網路保險的現狀以及存在的風險,網際網路保險處於發展的起步階段,符合資訊化時代的發展趨勢,因此財險監管部建議,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的原則,積極引導網際網路保險健康規範發展。

  具體到監管,報告提到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原則,鼓勵創新、適度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積極引導網際網路保險健康規範發展。

  對於監管的這一思路,某險企創新業務部負責人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達了他的理解,“畢竟保險不是一竿子買賣,銷售之後還涉及到後續服務,監管對於網際網路保險創新發展的支援和鼓勵的態度,並不是完全放開。”

  他認為,保險賣的是未來的預期和服務,網際網路保險也是如此,要保證預期的東西能夠得到保障,監管的底線不能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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