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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科室必須買保險 醫院和醫生分攤保費

  • 發佈時間:2014-09-22 09:21:0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楊雪  責任編輯:郭偉瑩

  日前,《成都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市政府常務會通過,將於10月15日起施行。其中,醫療糾紛可通過“第三方調解”和醫院買保險分擔醫療糾紛風險,成為本次《辦法》最大的亮點。

  據了解,成都2013年的醫療糾紛有1131起,醫療機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有169起。成都市衛生局和市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員均認為,醫療糾紛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

  醫生醫院合買 不得轉嫁給患者

  《辦法》規定,成都市將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構建賠償的風險分擔機制,由衛生部門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和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成都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像外科、急診科、婦産科、兒科等風險較高的科室,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一旦發生意外,直接由保險公司來負責理賠,從而將醫院從糾紛中解脫出來,讓他們安心於救死扶傷。

  保險費用將實行醫務人員個人繳納與單位繳納相結合的方式,由醫療機構按年度統一繳納。醫療機構承擔的部分,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任何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醫療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也就是説,不能將保險費用通過治療費用轉嫁給患者!”

  明年底前三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達100%

  其實,為更好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醫療糾紛化解、醫療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進一步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提高參保率和保險服務水準,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7月11日就聯合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並印發了《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

  意見提出,各地要統一組織、推動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即由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一旦發生醫療損害責任事件,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到2015年底前,全國三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90%以上。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介紹,運用保險手段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建立第三方賠償的途徑和渠道,有利於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更好地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保險作為“第三方”力量,通過與醫療糾紛調處機制的有效結合,將醫療糾紛處理從醫療機構內轉移到醫療機構外,有利於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利用保險價格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有利於引導醫療機構轉變觀念,提高醫療風險防範意識,促進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和管理水準。

  極大程度減輕醫療機構壓力

  醫療責任保險將被保險人定義為“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有固定場所並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承保因執業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僅包括醫療機構對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所需要進行的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樣的規定防止了鉅額的精神損害賠償給醫療機構造成的經濟上的壓力。

  此外,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包括事故鑒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也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被保險人還可以投保醫療責任的附加條款,通過這種擴展了的保險責任,承保醫務人員的無過失行為。據悉,某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規定,如果發生醫療意外導致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購買附加醫療意外責任保險而承保醫療意外。

  案例

  1.

  客戶資料:徐先生,30歲,某公司職員

  案例回顧:患者徐先生於2010年3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顱骨骨折、胸腹積壓綜合症並胸腔急性出血,急診住三甲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醫患雙方由此産生醫療賠償糾紛。經某市衛生法研究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組織專家鑒定組鑒定。專家對醫療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範及醫療護理操作規範,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醫療過失與死亡後果進行了因果分析與責任分析。

  分析:一般違反法律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而鑒定組一致認為:被保險人的醫療行為違反了醫療法律規範及各种醫療護理操作常規,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達到主要責任以上,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經調解,糾紛雙方達成協定:由被保險人一次性補償患者近親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5萬元。

  案例

  2.

  客戶資料:李女士,34歲,公司會計

  案例回顧:李女士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入院,經過醫院的檢查發現是肝功能損害,後又經過B超發現肝臟上面有腫塊,此時醫院人員懷疑李女士的肝癌晚期,也沒有做AFP檢查和CT檢查。在給患者配血時,對血型也有一定的疑問,但是醫院方面仍給患者輸血,出現溶血反應、休克,並及時輸給鹽水、肌注非那根,沒有用蘇打水。後因搶救無效死亡。患者家屬要求院方賠償。

  分析:醫方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可以確定的,因為違反醫療常規和操作規範,在化驗室當班人員對檢驗結果不確定時,應向上級醫務人員或者醫院領導請示,而不是允許將不確定的血型情況下就進行輸血。違反了醫師應該注意的事項,最終造成李女士死亡。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院因為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經過雙方協商給予家屬15萬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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