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20%屬保險欺詐 取證難及理賠疏忽成主因
- 發佈時間:2014-09-03 06:38:16 來源:重慶晨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近年來,不少財産保險公司發現有投保人利用車輛碰撞等故意行為,來騙取保險公司的事故賠款。由於保險公司理賠方面存在一些疏忽以及取證困難等客觀原因,騙取保費的行為得逞率較高,給保險公司帶來了不少損失。保監局表示,車險是欺詐犯罪行為高發區,特別是涉及車險物損騙賠和人傷鑒定造假領域。
保險欺詐大致分類
有業內人士認為,所有的車險理賠案裏,約有20%屬於“保險欺詐”。對於這一説法,我區一財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這個數據有些誇大,但近期以來“不誠實理賠”的案件的確不少。目前,屬於“保險欺詐”行為的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團夥作案。這類案件的性質最為嚴重,屬於重點打擊的對象。他們的特點是團夥分工合作,有車輛投保人、汽車修理廠的員工,甚至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參與其中。他們有預謀,以騙取保費牟利為目的。
第二類是故意行為。事故不是故意的,但發生事故後,知道不在理賠範圍,然後人為地去改變事故的事實,達到理賠的目的。如某車主的車輛借給一個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導致車輛出事故,該車主明知道這種情況出事故是無法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的,但為了達到賠償的目的,找一個有駕駛證的人頂包。這種現象,也構成保險欺詐。
第三類是不知情行為。發生事故後,車主並不是特別清楚哪些該賠哪些不該賠,但在得知有些行為稍微進行改變,就可以獲得理賠的時候,於是“篡改”行為,達到理賠的目的。這種行為屬於車主的不知情,或似懂非懂,涉及金額不大。
保險欺詐主要手法
該負責人指出,保險欺詐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內部欺詐。這類案件通常都是通過內外勾結的方式進行,表現為欺詐者串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醫生、律師、公安人員以及其他有利益關係人,通過偽造、變造相關證明進行欺詐。具體來看,一是倒簽單,即發生保險事故後,將投保日期前移,或將出險日期後移至保險期間內;二是虛開證明。欺詐者串通醫療機構、交警、司法鑒定部門等開具虛假證明,誇大事故損失或者將醫療費開具到被保險人名下冒名頂替;三是偷換證據。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夥同投保人偷換證據,使保險公司作出超過實際損失程度的賠付。
第二方面是保單持有人欺詐。具體表現為故意隱瞞或不如實告知重要資訊,如車險欺詐中的醉駕、酒駕、非駕,人身保險欺詐中常見則為帶病投保。二是謊稱和虛構保險事故。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範圍,車主通過二次製造假現場,謊稱或編造事故經過騙取賠款。三是故意發生保險事故。以老舊車型發生故意碰撞,達到更換新配件的目的。四是有目的重復投保。多發生在非車財産險領域,重復對保險標的投保,蓄意出險後偽造多份理賠資料進行索賠。五是惡意造勢、惡意訴訟以達到賠付目的。當事人故意不提供資料,導致保險公司延誤查勘和調查時機,再通過媒體等製造輿論壓力或向監管部門投訴,給保險公司施壓進行惡意索賠。
第三方面是仲介欺詐。一些欺詐者夥同保險仲介機構及銷售人員或當事人,對已經出險的未保險車輛,用同款車輛冒充標的車通過驗車投保,投保後再偽造虛假事故現場騙取保險賠償金;有的保險仲介機構及保險銷售人員與客戶共謀,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資訊實施倒簽單,進行索賠欺詐。
據介紹,涉嫌保險欺詐的案件,以案值萬元以下的為主,因為案值不高,作案者會認為保險公司不會認真去追查,所以得逞率也較高。該負責人表示,保險欺詐已成為保險行業的一個“毒瘤”,對其進行打擊十分有必要。嚴格打擊保險欺詐,在減少國家的經濟損失的同時,也是保護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