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新經緯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0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提升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準,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以下簡稱《應用指引(4-6號)》)。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出,2015年,監管部門發佈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對於推動建立全面有效的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標準和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應用指引(4-6號)》,針對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産、金融産品等非標準化資産,在項目篩選、立項審批、盡職調查、商務談判、投資決策、合同簽署、交易執行、投後管理等業務環節,明確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時強化投資決策委員會履職盡責,並細化投後管理要點。
中新經緯注意到,《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未上市企業股權》提到,保險公司不得將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號——不動産投資》明確,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産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資産負債管理、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設定不動産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式。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金融産品》提到,保險機構不得將金融産品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金融産品》還提到,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産品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設定金融産品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應用指引(4-6號)》的實施,有助於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機制和流程,提升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推動保險業高品質發展。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加大制度供給,健全保險資金運用制度體系,推動保險機構增強資金運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