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個“保險+期貨”自律規則出臺。12月7日,中國期貨業協會發佈《期貨公司“保險+期貨” 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試行)》)明確提出,設置專門的“保險+期貨”業務對衝賬戶,在經過公司登記備案的設備上進行對衝操作,並建立“保險+期貨”對衝記錄臺賬、獨立核算業務成本和收益。
據了解,《規則(試行)》出臺目的在於規範行業“保險+期貨”業務,更好發揮“保險+期貨”在服務國家“三農”發展戰略、助力農業強國建設中的作用。
明確設立獨立賬戶
綜合來看,《規則(試行)》明確了期貨公司開展“保險+期貨”的基本要求和責任,規定期貨公司在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保險+期貨”業務前,應當從保險業務資質、資信情況、過往項目經驗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面評估,鼓勵積極探索模式創新以拓展服務農業産業的長度和深度。
《規則(試行)》規定,設置專門的“保險+期貨”業務對衝賬戶,在經過公司登記備案的設備上進行對衝操作,並建立“保險+期貨”對衝記錄臺賬、獨立核算業務成本和收益。實際上,專門賬戶是為了如實準確了解業務盈虧,實施有效的考核與激勵,及時調整業務短期計劃與長期規劃,增強業務開展的可持續性,為獨立業務形態形成奠定基礎。
此外,《規則(試行)》還要求分類分級開展期貨和衍生品專業知識培訓與普及工作,向涉農主體及地方政府準確説明“保險+期貨”項目的保障性、有償性和基本賠付邏輯。目的在於引導相關主體正確認識市場化風險管理手段的運作邏輯與規律,避免導致“漲跌皆賠”“高額賠付”“以小博大”等錯誤認知和預期。
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規則(試行)》對“保險+期貨”業務提出了規範要求,必然也會帶動期貨公司對保險公司提出要求,有利於農業保險業務的規範發展。《規則(試行)》壓實了期貨公司在業務中的主體責任,強化風險管理,這會降低開展“保險+期貨”業務的風險。
地方政府大力支援
一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業保險高度重視,“保險+期貨”也連續多年被提及。中央政策文件為“保險+期貨”模式指明瞭發展方向,穩步推動“保險+期貨”模式對衝市場風險,優化農業風險管理,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近些年,海南、江蘇、大連等地,“保險+期貨”業務模式涉農品種逐步擴大,不僅覆蓋率提高,很多地區的財政支援力度也在加大。如江蘇省,已經連續三年支援生豬“保險+期貨”試點擴面,該省參保生豬養殖主體自繳保費比例下限達到了10%。
李文中指出,政府給予“保險+期貨”保險支援降低了農戶購買價格保險的成本,使農民更願意購買相關農産品價格保險,增強了“保險+期貨”業務的可持續性,也增強了農戶從事相關農業生産的積極性,保障農産品的供給安全。
“農産品價格風險是一種系統性風險,並不符合可保風險的要求,因此很難完全依靠保險業務來大規模地進行價格風險管理。但是如果採用‘保險+期貨’的模式,就能夠較好地解決這個難題,這也符合我國大國小農國情的需要。”李文中總結道。
可持續性有待增強
“保險+期貨”金融綜合支農模式創設于2015年,是保險與期貨開展合作,立足我國基本國情農情、發揮期貨功能化解中小涉農主體價格風險的創新金融服務探索。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3月底,“保險+期貨”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近1300個縣域落地,為18個涉農産品提供風險管理服務,保障價值1900余億元,賠付金額64億元,惠及農戶近700萬戶次。
《規則(試行)》起草説明指出,隨著規模擴大,“保險+期貨”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包括缺乏統一明確的工作規範、發展戰略定位不明晰、行業生態需進一步改善、業務的可持續性有待進一步增強。在項目推進中,還出現了項目參與主體認知偏差、期貨市場功能作用發揮有待增強、農業價格風險保障意義弱化等具體問題。
從重要性來説,“保險+期貨”承載著特殊的為農服務的國家使命和責任,雖底層實質屬於衍生品交易業務,但不宜將其視為純金融交易屬性的業務,應當有特殊的制度安排。大國小農國情決定了“保險+期貨”長期存在的必然性。這也是《規則(試行)》出臺的背景。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