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怎麼辦?對於部分險企而言,通過財務再保險的方式來“救急”,是改善短期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手段之一。不過,也有部分險企過度依賴財務再保險甚至濫用這一方式。對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向各地方金融監管局和保險公司下發《關於改進財務再保險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財務再保險合同行為,明確財務再保險相關方責任,加強財務再保險監管。
主要目的是改善財務報表
何為財務再保險?《通知》明確指出,財務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公司簽訂的主要轉移保險産品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從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償付能力的再保險合同。
多位受訪的業內人士表示,區分傳統再保險和財務再保險的核心依據是,再保險合同是否轉移了重大的保險風險,若有,則屬於傳統再保險;若沒有,則屬於財務再保險。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財務再保險是一種只將有限的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它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改善分出人的財務結果。“有限”一詞意味著再保險人接收的風險大大減少,這種減少是通過多變的合約條件實現的,這些多變的合同條件有時被稱為“結構”,通過對結構的設計,財務再保險合約一般只將保險風險(承保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之中的一種或兩種轉移給再保險人。
浙商財險總精算師高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財務再保險相當於直保公司從再保險公司那裏臨時借貸了一筆款項,補充其資本金,以短暫緩解其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壓力,改善財務報表。但對於直保公司來説,這筆臨時獲得的資本金是有成本的,要在後續年份逐漸歸還。因此,保險公司可以使用但應當謹慎使用這一改善償付能力的方式,尤其不能用來粉飾財務報表,這也是監管部門下發《通知》的重要原因。
禁止簽訂陰陽合同、抽屜協議
為規範財務再保險,《通知》明確了財務再保險的分出方和分入方必須符合一定資格,同時設定了該類業務的“杠桿”上限。“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點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C類及以上。”“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
高雲認為,這體現出監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有限度合理利用財務再保險的方式改善償付能力,聚焦業務品質,適度發展規模,更強調業務規模要與自身實際資本相匹配的原則,從而防止發展風險。
在陳輝看來,嚴格來説,直保公司通過財務再保險獲得的資本金就是其“隱形債務”,規範財務再保險,限制其改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上限,就是要控制和化解險企的隱形風險。
《通知》還對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四個方面:合同實際有效期限短于5年;分出公司減少或消除分入公司應承擔的賠付責任,或給予分入公司在分出公司損失上升、償付能力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單方面更改合同條款或提前終止合同的選擇權;簽訂“陰陽合同”、合同之外簽訂“抽屜協議”;通過財務再保險合同進行監管套利、粉飾財務指標或經營數據。
從保險行業償付能力情況現狀來看,截至目前,有16家險企尚未公佈今年前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此外,還有7家險企風險綜合評級結果為C,1家險企風險綜合評級為D。從全行業來看,保險業依然面臨資本短缺的困境。記者根據公開數據統計,今年以來截至目前,24家險企合計增資254.11億元,10家險企共發債13筆,累計發債規模836億元,險企“補血”規模近1100億元。據了解,仍有部分保險公司使用了財務再保險,償付能力改善程度遠超30個百分點。
對於“不超過30個百分點”和“30%收入佔比”兩項要求有較大困難的保險公司,《通知》也給出了緩衝期:“應制定整改規劃,原則上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三年內達到相關要求。”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