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信美人壽保險相互社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兩宗違法行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處以罰款合計65萬元。此外,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合計13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
經查,信美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通過産品參數調整的方式改變了産品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向保險消費者傳達“相互保”産品依法合規的錯誤資訊,以及第一年參與成員分攤金額僅需一兩百元的誤導資訊。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是信美人壽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4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
二是信美人壽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2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仲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 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 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
當事人:信美人壽保險相互社(以下簡稱信美人壽)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三號院2號樓2層S-223
法定代表人:楊帆
當 事 人:楊帆
身份證號:23010219701028****
職 務:時任信美人壽董事長
住 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當 事 人:曾卓
身份證號:43010319750627****
職 務:時任信美人壽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
住 址:北京市手帕口南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信美人壽涉嫌違法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信美人壽、楊帆和曾卓提出了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信美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通過産品參數調整的方式改變了産品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向保險消費者傳達“相互保”産品依法合規的錯誤資訊,以及第一年參與成員分攤金額僅需一兩百元的誤導資訊。
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會議紀要和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信美人壽、楊帆和曾卓向我會提出陳述申辯,申請免予、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是針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信美人壽理解“相互保”業務的參數調整適用原保監會《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14號)第二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二是針對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信美人壽認為關於産品備案的宣傳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預估第一年參與成員的分攤金額在一兩百元左右是合理的。三是楊帆認為其並非“相互保”項目的分管領導,其作為董事長的職責不包括日常具體的項目經營管理,不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四是曾卓認為其為“相互保”項目的分管領導而非負責人,不應承擔“相互保”業務開展涉嫌違規操作的執行責任。
我會經復核認為:一是“相互保”業務中信美人壽通過産品參數調整的方式改變了産品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該行為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不適用《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二是“相互保”業務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問題,宣傳産品經過備案是向消費者傳達産品依法合規的錯誤資訊;“相互保”採用後付費的方式導致分攤金額存在不確定性,向消費者傳達第一年參與成員分攤金額僅需一兩百元的資訊存在誤導性。三是從檢查調取的會議紀要和調查筆錄看,楊帆牽頭參與了“相互保”項目的重大決策,曾卓作為“相互保”項目的分管領導,均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是信美人壽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4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
二是信美人壽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2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到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8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