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混業監管,適應了金融混業經營的新趨勢,打破了監管部門壁壘,對銀行、保險中的所有機構、業務和産品實現穿透式監管,有助於提高監管的廣度和深度。
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根據該方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近年來,關於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一直在討論和嘗試中。應該説,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有多種模式,每種模式都有自身的優點,但也都有一些缺陷,所以,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採取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模式,在社會各界基本形成了共識。
金融混業監管是金融監管體制的大勢所趨。這是因為監管資源統籌整合後,可以改變過去由於監管部門分設,對金融機構監管的統一性、協調性和有效性不足的弊端,更有利於監管政策、規制和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有利於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可以説,銀保合併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標誌著我國金融混業監管邁出重要一步。
銀保整合有利於推動銀行保險業創新發展。
由於我國金融業出現了混業經營加速發展的趨勢,分業監管跟不上混業經營的需要,如果不改變分業監管模式,就會制約金融業進一步發展。而在混業經營中,銀行和保險融合比較深。
正像首都經貿大學保險係教授庹國柱所説,銀行和保險本來聯繫就很緊密,包括資本籌集、行銷渠道、資金運用、産品競爭等都有密切聯繫。
所以,實行銀保混業監管後,與銀保混業經營的業態相匹配,可以引導和促進銀保創新,保持我國銀保活力,提高國際競爭力。
銀保整合有利於防控和化解金融風險。
當前我國經濟金融風險總體可控,要實現有效消除風險隱患,需要清晰識別我國金融體系中潛藏的風險,做好政策儲備。
銀保混業監管打破了監管部門壁壘,對銀行、保險中的所有機構、業務和産品,由一個監管機構實現穿透式監管,有助於提高監管的廣度和深度,找到風險的源頭,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風險的措施,實現監管的全覆蓋。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將迎來“一行兩會”時代。銀保監管在我國金融業發展史上是史無前例的,實行銀保混業監管後,防控金融風險的責任更加明確,手段更加多樣,效果也將會更加明顯,實現銀行和保險業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目標更有保障。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