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日前發佈的處罰公告顯示,浙商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浙商財險”)因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聘用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等違法行為,遭到保監會重罰,浙商財險及相關人員總計被罰202萬元,並被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1年。
經查,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筆保證保險業務,保額均為5.73億元。根據浙商財險2014年度資産負債表,單一風險單位即每筆私募債佔比超過《保險法》規定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浙商財險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監會決定對浙商財險罰款30萬元,並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6個月;對時任總經理金某警告並罰款6萬元,同時撤銷其任職資格,對時任戰略發展部總經理施某某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時任市場部總經理助理龔某警告並罰款3萬元。
此外,浙商財險還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年期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時,在僅有一年期貨幣債券履約保證保險産品的情況下,採取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保監會《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産品管理的規定。
在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方面,浙商財險存在人為調整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超時限延遲立案的行為。
據調查,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賠案損失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浙商財險對5筆賠案的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目的是為了降低年底入賬的估損金額;2016年12月30日,浙商財險在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中刪除了上述5筆賠案估損數據,其目的是為了在2016年底的準備金評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賠案的影響。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數據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少提3.66億元。
2017年3月,浙商財險承保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有4筆賠案報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進行了接報案處理,但延遲至4月10日才進行立案處理,導致未能及時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上述4筆賠案立案金額合計2.95億元。
據查,浙商財險還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行為。自2016年6月起,孫某慶在未獲得保監會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參加並主持浙商財險總經理辦公會,以總公司領導身份在OA中持續多次簽批文件等。
另外,浙商財險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制。經查,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理賠系統方面存在未決估損金額調整的相關設置存在漏洞、對於超時延遲立案情況未進行強制立案的相關設置等問題。
對浙商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保監會決定對浙商財險罰款50萬元,並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6個月;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行為,保監會決定對浙商財險罰款30萬元;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為,保監會決定對浙商財險罰款10萬元;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制的行為,保監會決定對浙商財險警告並罰款1萬元。
另外,時任浙商財險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戰略發展部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財務部總經理、客服運營中心總經理、精算責任人及有關負責人等9人,因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也被保監會處以3萬-10萬元不等的罰款。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