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國”戰略加速推進,商業健康險在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也在積極參與健康管理服務。不過,其中一些經營行為有待進一步規範。昨日,保監會下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10多年前的相關辦法進行修訂。上證報記者對比發現,商業健康險有望迎來機構和産品上的擴容,同時還將引入費率浮動機制,以期通過市場競爭降低健康保險價格和經營成本,提升保障水準。
健康險陣營迎擴容
目前市場上實施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始於2006年。然而,在人口老齡化加劇、醫療技術變革等背景下,健康險的市場定位和職責迎來巨變,配套的監管規定也在醞釀中。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首先,商業健康險陣營將迎來新面孔。從定義上來看,在因健康原因發生給付的基礎上增加了醫療行為發生給付。具體到産品上,除涵蓋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之外,健康險新增了相關的醫療意外保險。
其次,在經營主體上,除了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外,養老保險公司將加入健康險業務陣營。不過,除健康保險公司外,上述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健康保險事業部。該事業部除配備具有健康險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外,還要新增醫學教育背景的專業人員。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健康險是國家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健康保險的保障屬性,鼓勵保險公司不斷豐富健康保險産品,改進健康保險服務,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
險企擁有浮動定價權
徵求意見稿還顯示,保險公司可以對短期健康保險費率浮動,範圍不超過基準費率的30%;對長期健康保險産品也可進行費率調整。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當前,影響健康險賠付的因素越來越多,如人口老齡化、年齡結構變化、醫療技術變革等,這些因素導致定價具有不確定性,費率浮動可讓産品價格跟風險更加匹配,有利於保險公司掌控經營成本、規避逆向選擇風險。
不過,為了避免出現不公平的價格競爭,徵求意見稿也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基於被保險人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資訊、基因檢測資料等進行費率浮動;長期健康險産品費率調整需要註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並重新向監管部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劃定健康險中健康管理服務成本
目前,對健康險公司而言,“健康保險+健康管理”成為標配。這不僅促進居民改善健康狀況,還可增加與投保人的交互、降低産品賠付率。
此次徵求意見稿也新增了“健康管理與醫保合作”章節,明確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康復服務機構等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方便的醫療服務。
“監管鼓勵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相結合,肯定管理式醫療模式在中國的探索,將迎來健康管理服務和管理式醫療的春天。”平安健康險醫保事業部總經理李馨表示。
此外,徵求意見稿也首次提及健康險産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費用成本,規定健康管理分攤入凈保險費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20%。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並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為了更充分體現保險保障與風險化解功能,徵求意見稿還顯示,醫療保險産品可以在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貧困人口適當傾斜;醫療保險産品對新藥品、新醫療器械和新診療方法在醫療服務中的應用支出進行保障。同時,鼓勵保險公司積極發揮作為醫患關係的第三方作用,幫助緩解醫患資訊不對稱和醫患矛盾糾紛問題。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