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方案發佈
- 發佈時間:2015-08-24 08:5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保稅標準倉單可質押、轉讓,並可作為期貨交易保證金
海關總署近日發佈了《關於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了海關對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監管要求。作為相關部門配套政策的最後一環,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方案出臺,意味著原油期貨上市的制度障礙已基本清除。
《公告》稱,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在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開展。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下稱能源中心)應將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可交割油種和指定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
《公告》明確,指定交割倉庫內不同交割油種的期貨保稅交割原油不得混放,同一個儲罐可以存放不同貨主同一交割油種的期貨保稅交割原油。原油期貨保稅交割完成後,保稅原油需要進出口的,指定交割倉庫和保稅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應當持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等單據向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與此同時,海關總署對期貨保稅原油完稅價格的確定做出了規定,即採用保稅標準倉單到期交割的,以能源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採用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的,以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發佈的原油期貨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採用非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或採用保稅標準倉單但未經期貨保稅交割而轉讓的,按現行保稅貨物內銷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此外,海關總署規定,保稅原油交割進口時發生的溢短,以保稅原油出庫完成日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發佈的原油期貨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明確,原油期貨保稅標準倉單可以質押,可以轉讓,並可以作為期貨交易保證金使用。
據了解,目前我國政府對原油市場的管制還沒有完全放開,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原油。而作為特定期貨品種,原油期貨的標準倉單被允許在保稅區自由轉讓,這將是原油市場的一大變化。
“原油進入保稅區後,進口企業可選擇報關,也可選擇做轉口貿易。”海通期貨創新事業群總監任俊行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很多買方並不想將原油報關進口,允許原油期貨標準倉單在保稅區自由轉讓對相關貿易商是十分有利的。
“如果標準倉單不能轉讓,相關現貨企業交到交割倉庫的原油就只能用於期貨交割,而允許轉讓就不必非要進行期貨交割,這樣可以提高相關現貨企業的資金利用率。”華安期貨上海禦橋路營業部經理徐捷説。
徐捷認為,原油期貨保稅標準倉單允許轉讓,會對原油期貨市場的活躍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徐捷説,作為原油期貨上市前最後一個配套方案,海關總署關於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方案發佈之後,相關部門的聯動推進就完成了,下一步能源中心可能會進一步開展市場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