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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適時放開期貨公司的期貨自營

  • 發佈時間:2015-04-20 08: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中期協16日發佈通知,明確期貨公司自有資金及資管産品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這將拓寬期貨公司的投資渠道,不過由於不能參與期貨自營,期貨公司恐怕還難以通過最熟悉的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期現結合操作,不能不説是個遺憾。

  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目前有相當一部分投資于銀行協議存款和固定收益理財産品其收益率雖較為穩定但整體偏低。

  為博取更高的收益,一些期貨公司將自有資金投向股市。去年7月以來,A股陡然走牛,相信不少期貨公司都分享到了市場紅利。

  實際上,債券市場的牛市啟動得更早,現債指數自2013年年底以來走出V形反轉,至今仍處在上升通道。如果當時期貨公司允許參與銀行間債市,也有望獲得不錯的收益。

  不過,行情不會永遠一帆風順,既然風險與收益共存,那麼期貨公司自有資金在博取高收益的同時,也必然面對著更大的風險。

  根據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也就是説,期貨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股票投資以及未來通過銀行間債市參與國債現券投資,並不總能通過期貨市場對這部分投資進行風險對衝或期現套利。

  雖然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可以參與本公司設立的資管計劃,通過這一途徑可以使用對衝策略,但其參與單只計劃的份額不允許超過50%,投資計劃會受到客戶資金的限制。況且,還有相當一部分期貨公司出於種種原因,尚未備案開展資管業務。

  不允許從事期貨自營,讓常把期現結合、風險對衝等挂在嘴邊的期貨公司情何以堪?

  而券商自營方面,監管層則較早地發現並規避了這一問題。

  早在2012年11月,證監會就修改了《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其中增加了一條“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衝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産品交易”。

  今年以來,隨著上證50ETF期權、10年期國債期貨、上證50和中證500股指期貨的上市交易,內地金融衍生品市場品種、工具日益豐富、功能不斷健全。

  如今,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已開閘兩年多時間,業內積累了一批善於期現組合操作的交易人才及團隊,市場風險防範也已較為成熟。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放開期貨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限制,使其做優自營業務,有利於其在經紀業務收入萎縮的情況下進一步拓寬收入來源,壯大自身實力,從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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