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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落地仍需邁三道坎 配套法規待完善

  • 發佈時間:2014-12-08 10:12:2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證監會在上週五發佈了《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根據通知,徵求意見稿將於2015年1月5日前終止提交。業內人士指出,股票期權的推出,在豐富A股投資工具的同時,其自身的做空特點也在一定程度上對A股起到了風險對衝的作用,不過,目前而言,股票期權距離正式落地仍然還有一段路要趕。

  投資者教育亟待落實

  從證監會對個人投資者設置了50萬元的資金門檻上不難看到,股票期權並不適合所有的投資者。股票期權作為一個從股票期貨上衍生的品種,它的風險遠遠超過了股票本身,並在一定程度上超過了股票期貨,它的高杠桿背後就是高風險。事實上,50萬元的資金門檻並不是為了故意阻攔投資者享受股票期權的福利,而是為了讓進場的投資者都具備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投資者教育的重要性。

  徵求意見稿顯示,股票期權實行的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首先投資者要符合標準,即50萬元的資金門檻和6個月及以上的期貨從事經驗,而且經營機構還需對符合標準的投資者推薦與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投資經險、風險承受能力等相匹配的産品,不得將高風險産品和服務銷售給低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由於股票期權交易是由投資者自己承擔風險的,所以投資者自身也要有對風險的把控能力,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期權交易時要交三部分資金:權利金、行權金和保證金。比如,投資者用10萬元買了某只股票的認購期權(看漲期權),行權期為3個月,那麼這10萬元就是花出去的權利金;如果標的股票在3個月的浮盈超過了10萬元,投資者才算有盈利;權利金是無法收回的,如果股票跌了,那麼10萬元的權利金也就損失了。

  因為股票期權採用的是備兌開戶制度,所以持有股票期權合約義務倉的賣方一般是機構投資者,相比于普通投資者他們往往更加專業。而普通投資者在和這些機構投資者進行博弈時,輸的往往是普通投資者。

  對此,一位不願具名的機構分析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在一定程度上和對賭非常相似的股票期權交易,必須得和投資者説清楚,所以投資者教育非常重要,但很多時候普通投資者沒有領悟到一點”。事實上,這也正是必須要加強投資者教育的主因。“股票期權是一種衍生工具,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於它的接觸不多,在最開始的時候,不論是期權的價值,還是價格都不太能把握得準確。”南方基金首席分析師楊德龍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説道。

  相關配套法規尚需完善

  就目前來看,在制度層面上還尚未有與股票期權配套的法律法規。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目前股票期權還只是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為主要的依靠法律,因為期權屬於期貨的一個品種。不過,因為股票期權將實行T+0交易制度,且在行權期內可以隨意買賣手中期權,所以很多人並不是為了要通過行權而獲利,而是想通過中間權利金的差價來獲利,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的難度,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也顯得非常緊迫。

  在北京商報記者的採訪中,有業界人士直言,由於股票期權的盈虧主要決定於投資者的預期和股票的漲跌預期是否一致,所以股票市場出現的莊家坐莊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事件都會被複製到股票期權市場,並還可能出現新的違規行為,比如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等,而這些可預見的違法違規行為無疑都在促使相關監管細則的推出。針對於此,前述機構分析師指出,“股票期權交易中,為了保持交易的流動性,證券公司可以成為做市商,協商做價,這就可能存在另一個風險,即券商可能利用做市商操縱價格。而對於這種情況,目前並沒有法律法規予以規範,這也需要監管方面的升級”。

  交易系統技術升級待提速

  除了投資者教育和法律法規需要升級之外,券商和期貨公司這些實施主體也需要進行一定的升級,最直接的就是技術升級,建立新的交易系統。“股票期權是股票與期貨結合的衍生品,期貨公司現行的交易系統並不能直接用於股票期權的交易,所以需要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形成對接。”徽商期貨期權團隊經理王盾向北京商報記者分析道。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就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來看,股票期權經紀的參與者不僅僅有證券公司,還有期貨公司,而目前幾乎所有期貨公司的交易軟體都僅僅只能看到股票期權的行情,並不能直接交易。對此,楊德龍表示,“股票期權交易比較複雜,技術上需要券商改進自身的交易系統,在交易系統革新上也存在一定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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