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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司操縱期貨交割結算價被罰 期貨亟待立法

  • 發佈時間:2014-11-14 06:2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隨著國內期貨市場步入創新大發展階段,監管舉措也日益完善,期貨市場早期存在的操縱、欺詐、挪用客戶保證金以及透支交易等違法違規案件已基本不存在,近年高發的違法違規類型主要集中在對敲轉移他人賬戶資金。

  兩家公司操縱期貨交割結算價被罰

  近年期貨市場上因“委託理財”導致的對敲轉移他人資金的違法違規案件時有發生,但隨著監管力度加大,已有所遏制。而兩家公司意圖通過操縱期貨交割結算價來牟利看似隱蔽,實則也難逃被罰的結果。

  據悉,寶爾勝鋼鐵有限公司利用2個期貨賬戶以某一自定價格進行交易,導致交割結算價虛高。最終鎮江寶爾勝鋼鐵有限公司通過操縱RB1107合約交割結算價格,多計增值稅進項稅,少納增值稅75846.15元

  廈門寶拓資源有限公司的做法同出一轍,其總經理通過在兩家期貨公司開立賬戶,交割月中自定交易方式和價格,通過兩個賬戶之間交易最終操縱導致焦炭1209合約交割價虛高,從而使得最終多計進項增值稅387658.12元。

  上述兩起交易行為均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所述的違法行為,證監會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最終決定對兩家公司處以罰款。

  然而,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在現行期貨法律法規體系中,我國目前僅一部行政法規即《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該條例于2007年3月6日由國務院發佈,2012年10月24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後在2013年7月18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但經過二十年的發展,期貨及衍生品市場不斷拓展和深化,尤其是今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新國九條,對期貨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貨及衍生品市場亟待期貨法

  實際上,在當前期貨行業司法實踐中明顯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如業界對市場操縱以及涉及跨市場的內幕交易等新類型的案件研究還不夠深入,制約了期貨市場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深。此外,自律管理與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銜接等問題也有待進一步解決。

  在12日“期貨立法國際研討會”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明確提出,隨著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不斷拓展和深化,中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發展正在進入新階段,迫切需要一部期貨法,從更高層面來規範、引導和保障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改革開放與創新發展。

  一是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一些基本民事法律關係需要從法律層面作出安排;二是期貨及衍生品市場進一步改革創新需要法律提供保障;三是期貨及衍生品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需要法律支援;四是場外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五是交易者權益保護離不開法律保障。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期貨立法工作非常重視,去年9月將期貨法列入立法規劃,去年12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起草組。經過近一年時間的緊張工作,最近已經草擬出期貨法草案第二稿。

  據悉,目前期貨立法主要障礙在“如何定位場外衍生品”、“如何規範中央對手方”、“如何對待跨境管轄”等重點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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