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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原油期貨爭取儘快推出

  • 發佈時間:2014-11-01 08:43:04  來源:新華網  作者:王寧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將於11月23日正式實施。上市公司重組方案在11月23日之前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適用原“辦法”,11月23日後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執行新“辦法”;11月23日之前通過董事會決議但尚未召開股東會表決的,可自主選擇

  在昨日的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鄧舸就市場熱點問題進行了回答。鄧舸説,原油期貨各項工作正有序推進,爭取儘快推出;證券期貨行政執法和解試點工作,草擬了試點方案,正在作進一步論證;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將於11月23日正式實施,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要求調整重組方案。

  有報道稱,醞釀多年的原油期貨上市工作開始進入衝刺階段,市場給予極大關注。鄧舸説,證監會一直在會同相關部委和單位積極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正有序推進,下一步將繼續會同有關部委,紮實做好原油期貨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爭取儘快推出原油期貨。

  對於證監會正在推出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和解試點工作,鄧舸介紹説,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種兼顧對違法違規者經濟制裁,和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經濟補償的執法方式。同時,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精神,證監會已會同有關部委就相關工作進行了研究,草擬了試點方案,正在作進一步論證。

  證監會發佈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關於修改的決定》將於11月23日正式實施,市場人士對上市公司重組方案在過渡期的選擇存有疑惑。鄧舸表示,證監會已于7月11日發佈的答記者問中就《重組辦法》過渡期方案進行了具體説明,上述《重組辦法》過渡期存在的問題,證監會安排以下原則執行:

  一是在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組方案已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該類公司適用原《重組辦法》。若公司擬適用新規的,應當終止原重組事項,擇機按新《重組辦法》啟動重組。

  二是11月23日之前已通過董事會決議,但尚未召開股東會表決的公司,可自主選擇是否按新《重組辦法》對方案進行調整。如選擇按新《重組辦法》調整重組方案的,可選擇前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之日為定價基準日,同時,可相應調整交易價格,並召開董事會對新重組方案作出表決。上述選擇新《重組辦法》的公司,應于11月23日之後召開股東大會表決重組方案。

  三是11月23日之後,上市公司重組方案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執行新的《重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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