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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熙旗下産品若涉案 違法收益照樣沒收?

  • 發佈時間:2015-11-03 07:2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管理著逾百億資産的“私募一哥”徐翔被抓,震動了A股市場。目前,相關案偵工作正在嚴格依法進行中,目前還未明確涉案的是徐翔的自有資金,還是澤熙投資所管理的5隻基金産品。倘若涉及後者的話,此案可能引發對資管賬戶因管理人證券違法所獲收益的沒收、罰款、民事賠償等問題的討論。

  上海本地證券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有管理人通過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給資管賬戶帶來了收益,而基金份額持有人既不知悉也未參與違法活動,則資管賬戶上由管理人違法行為帶來的收益,是否會被認定為“違法所得”而予以沒收?如果認為應予沒收,審理、執行環節又當如何操作呢?若行政罰款令“行為人”無力承受,則存在導致後續無法進行民事賠償的可能,罰款與賠償責任如何銜接,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律師:資管産品若涉案非法所得將沒收

  隨著我國證券資産管理業務的快速發展,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證券資産管理機構或其人員在管理的基金賬戶、專項賬戶上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情況正越來越多地出現。

  “如果在徐翔的案例中,最終確定上述違法行為涉及澤熙投資相關産品,那麼,産品中的非法所得難逃被沒收的命運。”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智斌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我認為應沒收因違法行為而産生的全部收益,而不是僅僅沒收違法管理人取得的佣金、服務費和管理費。”

  另一位證券律師告訴記者,基金持有人雖然對違法行為的發生沒有過錯,不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但也不應因違法行為而獲益。如果對持有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獲得收益予以法律保護,將激勵潛在的違法者積極偽裝成善意投資人,這樣即便管理人被查處,絕大部分違法收益也將得到保護,違法成本相比違法收益而言,近乎可以忽略。

  證監會張子學曾對此撰文指出,儘管《行政處罰法》將“沒收違法所得”列為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可能給執法中沒收資管賬戶因管理人證券違法所獲收益帶來一定程度的理解障礙,但是鋻於“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益”、“違法所得均應予以沒收”是基本的自然正義法則,不能因這種立法缺陷導致的理解障礙,斷然阻擋主要依據《證券法》所進行的執法行動。

  追繳證券資管賬戶上非正當、非合法的收益,並未損害賬戶受益人或者所有者的合法財産權,也不違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

  如何銜接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

  但張子學亦指出,最棘手的問題當屬資管賬戶份額持有人的不斷變更。即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與查處時間往往有一個時間間隔,有的甚至長達數年。在此期間,涉案資管賬戶的份額持有人會發生較大變化,當時獲取“違法所得”的份額持有人,可能已經通過交易或者贖回機制“揚長而去”、“溜之大吉”,而查處時的部分乃至全部份額持有人,可能係事後進入。此時,如果堅持沒收賬戶上的“違法所得”,會面臨法律理論與實務操作上的不小難題。

  張子學建議,應充分考慮此類案件的特殊情況與證券執法面臨的現實困難,賦予執法機關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在沒收資管賬戶違法所得與對違法者實施罰款、聲譽罰、資格罰乃至刑事處罰之間進行務實、合理的取捨平衡,爭取既有效打擊證券違法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公平後果。

  在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層面,業內對此也探討頗多。法律界人士認為,倘若徐翔、澤熙投資罪名成立並遭遇行政處罰,後續還可能引發民事賠償。

  但王智斌認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有兩點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關於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相應的司法解釋仍然缺位,雖然內幕交易在光大證券“8·15”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有所突破,但還是欠缺司法解釋。操縱股價也是如此,尚無投資者索賠的成功案例,司法解釋的欠缺令維權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確定性;二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與民事賠償間的相互銜接問題。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我國《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交易型違法的罰款,也是以違法所得金額為基數,即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比如説,非法獲利10億元,若按頂格五倍進行處罰,就有50億元罰金要歸入國庫。”王智斌舉例,但是對於索賠的投資者來説,行為人在被行政處罰後,其本身可能已無力進行賠付,這對索賠的投資者來説也存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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