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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

  • 發佈時間:2014-12-16 01:22: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為促進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規範基金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樹立從業人員的良好職業形象和維護行業聲譽,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服務水準,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一條 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基金持有人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二條 從業人員應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於個人及所在機構的利益之上,公平對待基金持有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金持有人的交易資金,不得在不同基金資産之間、基金資産和其他受託資産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三條 從業人員應具備從事相關活動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審慎開展業務,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不得做出任何與職業聲譽或專業勝任能力相背離的行為。

  第四條 從業人員應當在進行投資分析、提供投資建議、採取投資行動時,具有合理充分的調查研究依據,保持獨立性與客觀性,堅持原則,不得受各種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合法、有序地開展業務,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準,低於基金銷售成本銷售基金;不得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第六條 從業人員不得洩露任何基金持有人資料和交易資訊,不得洩露在執業活動中所獲知的各相關方的資訊及所屬機構的商業秘密,更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活動,不得洩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或其他未公開資訊,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第八條 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資訊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第九條 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和損害證券市場秩序。

  第十條 從業人員應廉潔自律,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産生利益衝突的活動。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在宣傳、推介和銷售基金産品時,堅持銷售適用性原則,客觀、全面、準確地向投資者推薦或銷售適合的基金産品,並及時揭示投資風險。不得進行不適當的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不得片面誇大過往業績,不得預測所推介基金的未來業績,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主動倡導理性成熟的投資理念,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導向,自覺弘揚行業優秀道德文化,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規範自身行為,履行社會責任,遵從社會公德,更好地服務社會和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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