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
財聯社11月20日訊(記者閆軍)全國首例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非法經營證券融資業務案件日前宣判。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公號通報了一則公開審判案例。通報稱,被告人李某、蔣某在沒有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利用分別實際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業務員招攬客戶,從客戶處收取保證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桿比例為客戶尋求場外配資。將場外配資提供給客戶用於買賣證券,從中賺取息差。涉案金額高達7.4億余元,非法獲益超千萬,三每人平均一審獲刑。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近年來,資本市場出現了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以規避監管的現象,本案係全國首例此類型非法經營犯罪案件。
以FOF基金名義,行配資之實
根據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資訊顯示,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蔣某在沒有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利用分別實際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業務員招攬客戶,從客戶處收取保證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桿比例為客戶尋求場外配資,通過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或利用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産品下投至客戶實際控制的私募基金産品(以下簡稱“FOF基金”)等方式,將場外配資提供給客戶用於買賣證券,從中賺取息差。
直至案發期間,李某、蔣某以上述方式為客戶提供場外配資共計7.4億余元,賺取息差1100余萬元;葛某作為業務人員,參與場外配資4.7億余元。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蔣某,夥同被告人葛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綜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名被告人的具體地位、作用、認罪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決:
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00萬元;對被告人蔣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550萬元;對被告人葛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FOF基金是專門投資于其他投資基金的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産,依法設立的FOF基金是一種承擔市場風險的金融工具,根據有關規定,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嚴禁使用基金財産從事借貸。
近年來,資本市場出現了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以規避監管的現象,該案係全國首例此類型非法經營犯罪案件。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在該案中,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産品下投至客戶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質上是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從資方處獲取配資後提供給客戶用於證券交易,從中獲取固定息差,並不承擔投資風險,屬於以“FOF基金”為名而行場外配資之實的行為。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採取了設定風控線、要求盤方補充保證金、贖回子基金等風控措施,符合證券融資業務的特徵。鋻於相關配資具有杠桿資金的特徵,客戶的融資交易脫離了證券融資交易的監管,對證券市場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前已有私募配資“黑吃黑”傳聞
今年4月30日監管發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就對於配資、通道業務等進行了細化規範,私募行業出清加碼,包括針對未託管的私募證券基金開展專項核查整改,對部分私募開展現場檢查持續落地中。
儘管此次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的案例未必明確此次涉案的私募公司,但是關於私募非法配資的調查等在上半年已有消息,涉及多傢俬募。
早在今年4月份就有傳聞稱,滬上一50億元規模以上私募被調查,涉嫌配資黑吃黑,配資私募卷款而逃。援引上海證券報報道顯示,上海監管部門已經在調查私募配資相關問題,牽扯多傢俬募管理人。
私募配資並不容易被監管察覺,私募FOF發行産品投向下層,一般而言,配資會出現在下層資産中,投資者與下層私募簽訂投資協議,再以“抽屜協議”承諾付息、付通道費等形式,形式較為隱蔽。
此外,上述報道中還披露“偽FOF”的其他形式,比如,資金需求方有1000萬元,需要配資9000萬元,便可以將自己的1000萬元通過隱蔽的方式轉給資金提供方,並設立由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資金提供方再以FOF的形式投資1億元到私募基金,從而實現配資,資金成本支付的方式則可以是投資顧問費等。
在固收業績承壓之下,以配資增厚收益的存在一定的土壤。而個別投資者追求高收益,不滿于與兩融1:1的杠桿,也樂於以這種形式增加杠桿率。在業內看來,這種私下“抽屜協議”配資的行為不僅存在較高的風險,也觸犯法律。
(責任編輯: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