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去年破獲地下錢莊案115起 4類操作手法大起底
- 發佈時間:2016-03-23 07:41:06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3月2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浙江省公安廳獲悉,去年浙江省公安機關共破獲地下錢莊類案件115起,其中公安部督辦案件10起;搗毀窩點127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77名;涉案總金額9000余億元。
近年來,地下錢莊犯罪日益成為各種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通道,甚至成為貪污腐敗和暴力恐怖活動轉移資金的“洗錢工具”和“幫兇”。一些“灰色資金”通過地下錢莊跨境流入流出,不僅對我國外匯管理造成嚴重影響和衝擊,而且嚴重擾亂國家金融資本市場秩序,危及我國金融安全。
2015年4月至12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五部委聯合部署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據記者了解,浙江省公安機關取得“專項行動綜合績效、破案數、打擊人數、打擊團夥數、涉案總金額”五個“全國第一”。
記者注意到,從去年偵破的案件來看,浙江省地下錢莊類犯罪主要包括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等4種類型。
●發案率:與地區經濟活躍度正相關
據有關人士介紹,地下錢莊犯罪案件發案率與地區經濟活躍度、僑居海外人員數及外貿業務量呈正相關。
浙江省民營經濟發達,專業市場眾多,進出口貿易活躍,以正常外貿業務為掩飾,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犯罪活動相對較為突出。特別是溫州、金華義烏等地,由於華僑數量眾多、外貿業務量大等因素,資金跨境往來頻繁,地下錢莊類案件相對較為集中。
廣義上的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地下經濟的一種表現形態。
根據地區的不同,地下錢莊從事的非法業務有很多,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借貸拆借、非法高利轉貸、非法買賣外匯以及非法典當、私募基金等。而上述專項行動中所稱的地下錢莊類犯罪一般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從事的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以及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為,根據案件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按照非法經營、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罪名進行審理。
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蔄牛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表示,地下錢莊類犯罪主要有三方面危害:一是衝擊金融市場秩序,影響金融政策的有效性;二是為眾多企業偷逃稅費提供了資金外流的地下通道,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三是為洗錢和掩飾隱瞞違法所得犯罪提供了方便,從而助長了其他上游犯罪行為。
●操作手法:主要有4大類型
從去年偵破的案件來看,浙江省地下錢莊類犯罪主要有4種類型:
第一類是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具體來説,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
第二類是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的跨境資金匯兌行為。地下錢莊團夥的境內賬戶接受客戶的人民幣資金,同時按照匯率折算後通過境外賬戶支付外匯,從中賺取匯差,反之亦然。
第三類是涉及澳門的境內銀行卡跨境取現套現行為。犯罪團夥利用大量境內銀行卡在澳門ATM機取現,並將境內POS機解碼後移機至澳門,供他人使用境內銀行卡刷取港幣等現金。
第四類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為目的的洗錢行為。即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産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每日經濟新聞》曾于2016年1月20日以《8個團夥非法買賣外匯4100億利用銀行默許態度打通“綠色通道”》為題報道過的金華“9·16”特大跨境地下錢莊案,就屬於上述第二種操作手法。
該案犯罪團夥從香港的銀行直接購匯或以略高於國家牌價的匯率從市場收購外匯,加價後出售給他人,從中賺取利差。為了逃避監管,犯罪團夥在境內註冊大量空殼公司,並在銀行開設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為鉅額人民幣的拆分流轉做掩護。同時,犯罪團夥在香港註冊成立境外公司,在內地開設NRA、OSA賬戶,並在香港匯豐等銀行開設境外公司賬戶,用於接收、儲存、轉賣外匯。通過這些境內和境外成立的公司及相關銀行賬戶作資金“對敲”交易,涉案金額達數千億元。
據悉,今年,中央將繼續部署開展“天網-2016”專項行動,打擊地下錢莊是天網行動的子項目。浙江省公安機關也將在公安部部署下繼續開展2016年打擊地下錢莊專項行動,對地下錢莊類案件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