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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相粵新突破

  • 發佈時間:2015-07-15 15:29:52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湯莉  責任編輯:劉波

  《廣東南沙、橫琴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于7月10日發佈,加之此前發佈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跨境人民幣貸款優惠政策得以在廣東自貿區的前海、南沙和橫琴三大片區全面落地。金杜律師事務所銀行部合夥人撰文指出,《暫行辦法》的出臺拓寬了廣東省內相關企業的跨境融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境外人民幣資金的回流渠道。

  與此前發佈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相比,《暫行辦法》在貸款規模、備案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與前海政策保持一致,對於借款人、貸款人、境內結算銀行等的界定則有不同程度的拓展,尤其在貸款用途方面有較大突破。

  《暫行辦法》規定,借款人包括在南沙和橫琴註冊成立並在區內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以及參與南沙、橫琴重點項目投資、建設的廣東省轄內企業。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相比,除南沙、橫琴本地企業外,適格借款人還包括在南沙、橫琴有重點項目的廣東省其他地區企業。此處所稱的“重點項目”,有待進一步明確。

  適格貸款人包括在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並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杜律師事務所銀行部合夥人表示,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相比,《暫行辦法》的規定在貸款人機構和所處地域上均有不同:一是適格貸款人的範圍不再限于銀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香港為例,或應包括香港金融監管局監管的持牌銀行、有限牌照銀行以及接受存款公司;二是與試點地區包括橫琴有關,適格貸款人除香港外,還包括澳門銀行業金融機構。

  《暫行辦法》對境內結算銀行的界定範圍也有拓展。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相比,境內結算行不限于廣州和珠海兩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而是包括廣東省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這與借款人可能為廣東省其他地區企業對應。”金杜律師事務所銀行部合夥人如是指出。

  對於貸款用途,《暫行辦法》明確貸款應用於南沙、橫琴區內生産經營、區內及境外項目建設;不得投向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産品和非自用房産、不得用於除借款人集團公司以外企業的委託貸款。

  金杜律師事務所銀行部合夥人表示,此處所稱“境外”是指中國大陸之外還是指南沙、橫琴之外尚未明確,如是前者,則貸款用途將遠小于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可用的地域。就購買非自用房産而言,依據前海的經驗,如是用於南沙、橫琴區內的房地産開發,應不在禁止之列。而不得用於除集團公司以外企業的委託貸款,則意味著該貸款可以用於向關聯企業發放委託貸款。這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相比,是一大突破。

  《暫行辦法》中有關業務辦理備案的要求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基本一致,要求借款人借取跨境人民幣貸款時需通過境內結算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提交備案申請書、貸款意向書、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和財務報表等材料,辦理備案手續。境內結算行憑人民銀行出具的備案通知書,為借款人辦理開戶和資金匯劃等手續。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表示,將根據南沙、橫琴發展情況、港澳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宏觀調控需要,確定跨境人民幣貸款總規模,並實行餘額管理。這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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