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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監管下P2P將大轉型 百姓理財須關注六大變化

  • 發佈時間:2016-01-13 10:32:03  來源:寧夏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核心 提示

  2015年,網貸行業飛速發展。網貸之家數據顯示,去年P2P投資人數達586萬人,較2014年增長405%。而不久前公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為P2P設置了12個不得涉足的禁區。業內人士認為,辦法一旦落地,P2P平臺將現轉型大潮,百姓理財須關注行業六大變化。

  變化一:不得承諾保本,投資者將自負盈虧

  意見稿在第十條明確,P2P平臺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在第十五條中指出,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自行承擔借貸産生的本息損失。

  此前,諸多平臺都承諾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並打出“保本保息”的廣告。這一變化意味著,P2P平臺將不再承諾保本,P2P理財將不能再打“保護傘”。

  網際網路金融研究機構零壹財經首席執行官柏亮表示,這一規定旨在讓P2P從“信用仲介”變為“資訊仲介”。銀率網分析師閆博鍇認為,規定有助於P2P平臺回歸業務本源,也讓投資者對項目潛在風險更加關注,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

  變化二:“一站式”銷售被取消,只能買到P2P産品

  意見稿在第十條指出,P2P平臺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等,這意味著“一站式”銷售將被終止。

  目前,幾家規模較大的P2P平臺都有基金銷售牌照,在平臺上銷售基金産品。網貸之家首席執行官石鵬峰表示,獲得銷售其他産品牌照的P2P平臺,今後將不得在網站上銷售P2P外産品,但可將相關業務分離為不同的主體,註冊其他公司再銷售。因此,投資者今後在P2P平臺上只能買到P2P産品。

  變化三:不得從事眾籌、股市等業務

  意見稿指出,P2P平臺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近年來,一些P2P平臺走上了“P2P+股權眾籌”的發展路徑,還有一些平臺充當股市的融資仲介,今後,這類平臺將被叫停。

  P2P作為網貸仲介平臺,若將資金投向風險大的眾籌、股市等,無論對市場還是對投資人,風險都是難以避免的。意見稿禁止P2P涉足這些業務,意在維護市場秩序和切實保障投資人利益。

  實際上,2014年,中國證券協會便下發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能經營P2P。2015年,在監管層嚴查場外配資的背景下,P2P股票配資業務被叫停。

  變化四:線下業務將被叫停,隨意性會降低

  意見稿明確禁止P2P平臺開設線下業務。第十六條指出,除信用資訊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網貸之家創始人徐紅偉指出,這一規定旨在叫停自稱P2P的線下理財公司。

  記者梳理以往涉及P2P的非法集資案件發現,一些自稱P2P的犯案公司有廣泛分佈的線下業務網點,這類公司往往借P2P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變化五:資訊披露要求具體,要積極利用研判風險

  意見稿的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對P2P平臺的資訊披露提出較為具體的要求。投資人應高度關注P2P平臺必須披露的資訊,包括P2P平臺經營狀況、借款人基本資訊、融資項目基本資訊、風險評估及可能産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的有關資訊,等等。

  閆博鍇認為,一直以來,網貸平臺資訊披露都比較混亂。此次監管細則有關資訊披露的規定,將有助於投資者判斷網貸平臺的風險,也有助於第三方監管機構跟蹤監測,有效保障投資者權益。

  變化六:平臺不能“一倒了之”,資金將受保護

  意見稿第二十四條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網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業務的停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産而終止業務的P2P平臺,應當提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這一條款還指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産。

  石鵬峰表示,這一規定強調暫停或終止業務的平臺在清算時要將投資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區分處置,從而減少洗牌過程中惡性事件帶來的影響和損失。 (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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