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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

協同監管編織P2P安全網 仍需進一步明確與細化

  • 發佈時間:2016-01-04 07: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P2P監管協同問題亟須引起關注,除金融監管部門外,相關部門等也與其業務管理相關。一個部門無法“包打天下”,需形成監管合力。因此,明確金融監管部門職責的同時,還需進一步明確與落實公安部門、工信部門、網際網路資訊管理部門等各方的職責,建立跨省、跨區域的協同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率和有效性

  醞釀多時、幾經修改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徵求意見,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得以明確,P2P監管規則缺失的狀態即將結束。

  筆者認為,隨著監管框架逐步清晰,監管協同問題亟須引起關注。除金融監管部門外,還需進一步明確與落實公安部門、工信部門、網際網路資訊管理部門等各方的職責,建立跨省、跨區域的協同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率和有效性。

  協同監管之所以重要,是源於P2P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屬性。《徵求意見稿》指出,網路借貸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網貸機構的本質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本質區別。

  正因如此,按照現行的監管分工規則,非存款類金融活動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即省金融辦監管。對中央金融監管部門來説,其職責在於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並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建立跨省、跨區域的經營監管協調機制。

  令人欣喜的是,《徵求意見稿》已對省金融辦的職責提出要求,包括負責網貸機構的備案管理,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等;也明確提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這意味著,P2P行業長期以來“統計缺乏、數據散亂”的狀況有望終結,信用體系建設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進。

  協同監管之所以重要且必要,還與P2P業務模式相關。除金融監管部門外,公安部門、工信部門、網際網路資訊管理部門等也與其業務管理相關。一個部門無法“包打天下”,需形成監管合力。

  筆者認為,目前對金融監管部門職責的規定較為詳盡,但其他部門的相關職責仍需進一步明確與細化。

  比如,《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貸機構需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接受相關部門監管。這意味著,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工業和資訊化部應承擔主要管理職責。

  比如,公安部應牽頭開展網際網路安全監管,打擊借P2P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的金融犯罪活動。日前,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e租寶”網路金融平臺及關聯公司涉嫌犯罪問題。

  比如,國家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作為資訊仲介,網貸機構也需切實履行資訊披露責任,充分披露融資資訊、機構經營資訊、風險提示等,不得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更不能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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