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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在P2P理財人群中佔20% 存四大風險隱患

  • 發佈時間:2016-01-04 07:12:4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導讀]2015年投資人數實現快速增長,其中 ,50歲以上老年人投資人數佔比是 19.2%,環比增長1222%。

  對於P2P而言,2015年悲喜交加,歷經數年“野蠻生長”,終於獲得了監管機構的初步認可。

  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正式發佈,並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然而,對於《辦法》所規定的內容而言,多位從業者及觀察人士向經濟觀察報表示,絕大多數平臺也許很難在給定的18個月的期限內完成轉型。2016年對於P2P機構而言,將註定很艱難,但更艱難的可能在18個月後的2017年。

  四大風險隱患

  銀監會在文件中明確表示,網貸作為網際網路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佈不平衡等特點。

  網貸之家統計數據顯示,至2015年12月底,網貸行業運營平臺達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長了1020家,全年網貸成交量達到了9823.04億元,相比2014年增長288.57%。

  2015年10月網貸歷史累計成交量首次突破萬億元大關,而截至2015年12月底歷史累計成交量已經達到了13652億元。按目前增長態勢,預計2016年全年網貸成交量或超過3萬億元,但是隨著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落地,2016年全年網貸成交量將存在一定變數。

  “由於進入門檻低、監管機制不完善,P2P在高速發展的過程中也難免魚龍混雜、泥沙俱下,不少挂名普惠金融、挂名網貸旗號的民間金融機構不斷出現,一些平臺名義上宣揚擁有優質的資産,撮合借貸雙方直接交易、幫助緩解小微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實際上卻是搞監管套利,做著非法集資的事。”玖富高級副總裁兼首席戰略官林彥軍稱。

  《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指出,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風控,不少網貸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時有經營者卷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信心和行業聲譽,且不少網貸機構網路資訊系統脆弱,易受駭客等攻擊,存在客戶資金、資訊被盜用的安全隱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遊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路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環境,網貸行業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不健全,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網貸之家數據顯示,2015年全年問題平臺達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問題平臺層出不窮,而由於平臺資訊披露不清晰,甚至連不良貸款率都沒有準確口徑及大致數。缺乏行業及機構準確數據,勢必難以準確把控風險,因此銀監會要求網貸平臺及時披露相關財務數據。“監管細則對P2P為‘資訊仲介’這一定義已明確,如果嚴格執行的話,可能導致一大部分平臺在明年就經營不下去。”網貸之家創始人徐紅偉表示,資訊仲介定位,對平臺的網際網路運營能力要求非常高。在當前2000多家正常運營平台中,處於100名或200名以後的很多平臺網際網路運營能力不太行。這將導致2016年一大部分平臺,不堪運營成本,加之線上資金獲取的成本較高,而被迫合併或關門。

  金融辦可堪重任?

  《辦法》規定P2P平臺具體的監管機構包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公室、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其中銀監會負責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而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為P2P平臺資訊披露報送部門,對P2P平臺活動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測。

  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表示,這個不發牌照、不設門檻、不做監管的框架,第一是對P2P平臺只能做資訊仲介的定位。問題是絕大部分中國的P2P平臺都不是單純的資訊仲介,這顯然與我國目前徵信系統不發達、誠信缺失的大環境有關。在P2P平臺上融資的主體與正規的資本市場存在較大差別,投資者也是以個體為主。在這種情況下,指望融、投雙方僅僅依靠平臺提供的一些資訊降低資訊不對稱並完成金融交易,難度很大。

  黃益平認為,絕大多數平臺也許很難在給定的18個月的期限內完成轉型。因此,期限過後監管部門就可能面臨一個兩難的問題:要麼把大部分平臺清理掉,要麼默許很多平臺違法者違規經營,直到司法介入。由地方金融辦負責的屬地管理模式。這個模式與小貸公司的管理模式十分類似,但P2P與小貸業務存在較大差別。

  首先,小貸公司的業務基本不跨區域,而P2P業務跨區域卻很普遍。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而P2P平臺的資金大多來自個體投資者,他們判斷、自擔風險的能力要弱許多。雖然一般認為P2P業務規模還比較小,不致造成系統性風險,但網際網路平臺和個體投資者的介入也許意味著風險的擴散會更快、更廣。

  事實上,一些地方政府的金融辦並不具備金融監管的能力。《辦法》第14條對出借人條件做了明確畫像: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産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而在實際中,由於當前絕大部分平臺線上下開展業務,已吸引相當部分的50歲以上不熟悉網際網路的人參與。

  惠人貸的數據顯示,2015年投資人數實現快速增長,其中 ,50歲以上老年人投資人數佔比是 19.2%,環比增長1222%。“不能一概而論,隨著智慧手機的普及,理財需求的釋放,中老年人對網際網路並不陌生,只是在非保本一事上,還有糾結。我們觀察和接手的案件中,平臺倒閉或停滯階段,非理性維權的朋友有之。監管機關提出金融消費者“適當性要求”是正當的。”網際網路金融觀察人士肖颯表示,以往有線下團隊的網貸平臺還是採取舊有財富公司的模式,到商場、超市、停車場等地拉客源,幾乎是站在中國大媽奔波在“菜籃子”和“大孫子”的必經之地進行宣傳銷售。《辦法》第16條提出除信用資訊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這就限制了網貸平臺的物理網點,使得大媽、大叔購買網貸産品、贖回資金的渠道變窄。

  銀行準備好存管了嗎?

  《辦法》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並規定了資金存管機構的責任,負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賬戶開立、使用的管理和監管,資金的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但資金存管機構“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資訊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資金存管機構還需要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數據資訊。“央行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方支付獨自託管的資格和市場沒有了,但可以提供支付通道服務。”易寶集團旗下懶貓公司CEO許現良説。

  據網貸之家調查,目前至少有25家銀行佈局資金存管業務,超過70家P2P網貸平臺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不含前期談判、協議簽訂中),佔比不足3%。不過,正式完成銀行存/託管系統對接的P2P平臺,目前仍寥寥無幾,其中包括積木盒子、德眾金融、口貸網等少數平臺,其銀行存管系統已正式上線。P2P網貸平臺與銀行對接存管合作壓力較大。

  許現良認為,在徵求意見稿正式發佈後留了18個月的時間讓平臺自己改造合規,同時也給銀行留了足夠的時間去準備和完善系統。在此過程中,監管層一方面是要依靠銀行的強勢來規範該行業,一方面國家還是鼓勵該行業的發展,這個態度沒有變。但是該行業要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兩點訴求沒有變,一是對存管系統及運營服務的及時高品質的需求沒有變,行業不會停下來等著;二是對支付系統的穩定性及便利性的需求沒有變,即不想綁定一家支付公司,那麼基於這兩點訴求和痛點,將會促生一批第三方(非第三方支付)的誕生,如恒生等為銀行提供系統服務的廠家、以及目前“第四方支付”公司(實質仍為系統服務,自己不碰觸資金),或一些新的兼具銀行及網際網路思維的可提供兩項優質服務的第三方新生力量。“儘管在目前的市場中,能做到真正直連銀行資金存管的寥寥無幾,但行業主流觀點認為,銀行資金存管是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做到平臺自有資金與客戶投資資金完全分離的最有效手段。”積木盒子方面稱。

  不管怎樣,監管的態度已在悄然變化。2015年,在北京、深圳等多地,公安部門已對部分平臺進行摸底調查,甚至進入偵查階段,但仍只是個別現象,2016年及以後,這一現象有望常態化。(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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