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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第三方理財機構非法行銷 P2P風險向財險蔓延

  • 發佈時間:2015-11-18 07:58: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黃蕾  責任編輯:胡愛善

  警報拉響 P2P火苗開始向財險蔓延

  第三方理財機構非法行銷之手已然伸向財險領域。國內多家財險公司先後在排查中發現,有不法第三方理財機構和個人採取多種方式,冒用財險公司總公司名義進行非法行銷活動。這些第三方理財機構借著眼下“P2P+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合作模式的火熱,上演了一齣“以假亂真”的戲碼,以騙取投資者的信任。

  幾乎是在一夜之間,形形色色的“社區理財公司”、“社區財富管理公司”涌現于繁華都市的大街小巷,數量之多、密集程度堪比街邊便利超市。他們的獲客方式簡單又直接,一張張標榜著10%以上收益率的理財産品宣傳單,散發在周邊社區的居民手中。如此高收益下,難免動心。

  在保險行業內部,習慣性將這些新冒出的第三方理財機構統稱為“P2P”,唯恐避之而無不及。這一切都歸因于:若干P2P公司假借壽險公司名義進行非法行銷活動,而造成的惡劣影響。記者近期再度調查發現,近來P2P“火苗”更有向財險公司蔓延的跡象。除難以道清言明的糾紛後患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行業的聲譽及正常經營。

  P2P非法行銷之手伸向財險公司

  隨著保監部門近一年來的摸底調查和風險提示,第三方理財機構招募原壽險公司行銷員套取保單資金的違規現象被曝光示眾,並逐步被業內人士及保險消費者所警惕。

  儘管各方均不遺餘力,但P2P火苗依舊屢禁不止。記者在最近調查中了解到,國內多家財險公司先後在排查中發現,有不法第三方理財機構和個人採取多種方式,冒用財險公司總公司名義進行非法行銷活動。

  隨著調查的進一步深入,記者發現,上述假借財險公司非法行銷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兩類。

  一類是,有自稱是資産管理公司的平臺,以“與財險公司聯合主辦”的名義,對外售賣一年期的“返還本金加利息加意外保險理財壹號”。這個産品冒用了這家財險公司的團體意外保險條款,並在團體意外保險條款的基礎上虛構了滿期生存金等收益。

  但事實上,這家財險公司與該資産管理公司未有實質性合作。經這家財險公司核查發現,該資産管理公司負責人曾向財險公司詢問過購買該團體意外險的條件和方案,並獲得了産品條款等資料。由此心生騙術。

  另一類是,某財富公司在與投資人簽署理財協議的過程中,稱其子公司某金融資訊服務公司與某財險總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為出資客戶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服務,可以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等。該協議蓋有這家財險總公司公章。在該財富公司網站上,也將該財險公司列為合作機構。

  但經這家財險公司核查,發現《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上加蓋的其總公司公章係偽造,這家財險總公司未與該財富公司或金融資訊服務公司建立過戰略合作關係。

  從上述違規手段來看,這些第三方理財機構對於保險業的動態相當熟稔。借著眼下“P2P+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合作模式的火熱,便上演了一齣“以假亂真”的戲碼,以騙取投資者的信任。

  業內人士指出,與第三方理財機構招募原壽險公司行銷員、採用非法手段套取處於正常期的保單資金有一點不同,財險公司目前尚未出現行銷人員和客戶大規模流失的現象。但影響程度一樣不容忽視,除了會引起一些投資者的誤會引發糾紛後患外,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財險公司以及整個保險行業的聲譽。

  自衛與反擊時不我待

  近年來,全國各類第三方理財機構激增至兩千多家,但相關風險卻頻頻被揭,投資者遭遇投訴無門的尷尬境遇。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第三方理財市場的監管真空。不少第三方理財産品甚至未經登記和風險評估,僅靠誇大投資回報率來吸引投資者。但事實上,此類第三方理財機構基本上未獲得金融企業經營牌照,根據相關規定不能對外發行理財産品,更不能從事存、貸款業務。

  在不少已被曝光的案件中,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人員私售“飛單”現象屢見不鮮,但由於都是個人違規違法行為,第三方理財機構又不屬於這兩大監管部門所管轄,因此監管部門也只能通過發佈提醒公告的形式,對投資者予以警示。

  不過,隨著第三方理財機構違規現象蔓延至保險業,保監會一年前發佈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通知》,並在最近對上述通知做了進一步修改,旨在防止風險交叉傳遞,最大限度地防範和化解風險。

  這意味著,保監會對非保險金融産品的銷售進入嚴控期。與此同時,整個保險行業也開始了自衛與反擊。以前述提及的“被合作”的這些財險公司為例,他們並沒有坐以待斃,已經開始行動。

  目前,他們採取的舉措包括:一方面向工商部門舉報、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上報保險監管部門,並通過法律等手段正當維護公司權益,避免對其品牌聲譽進一步造成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外部調查取證與內部排查並舉,以評估潛在風險,並加強對公司員工尤其是銷售人員的宣傳和培訓,樹立“風險防範、人人有責”的意識,發現問題,及時處置;此外,採取“抱團取暖”策略,聯合其他保險公司一起研究對策,防範第三方理財機構非法經營風險向整個保險行業傳導。

  其實,在第三方理財機構尚未明確監管主體之前,消費者也應該“火眼金睛”,進行自衛。在此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切勿輕信高收益,在購買産品前做足功課。例如在不少案例中,如果投資者去網上仔細核查一下這家第三方理財機構的背景,或是前往他們所謂的合作保險公司進行諮詢,相信很多第三方理財銷售人員在推銷産品時的謊話,便會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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