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擴張 支付寶步入糾紛易發地帶
- 發佈時間:2015-08-31 10:08:44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西湖法院正在探索建立網上支付法庭,運用電子督促程式解決糾紛。
從支付工具到生活助手,到投資理財,再到朋友社交,支付寶功能越來越多,邊界也越來越模糊。
2008年至今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支付寶案件219件。“案由分佈在網路服務合同糾紛、網路購物合同糾紛、網路侵權責任糾紛等,法律關係多重交織。”西湖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卜亮説,案件涉及支付寶提供的各項服務,其中以支付寶擔保交易中發生的糾紛最多。
牛仔褲無吊牌,支付寶強行退款被判無責
江蘇的小潘在淘寶上開店賣服裝。2011年9月2日,買家“曹丹caodan”在其網店購買一條“太平鳥”牛仔褲,簽收後發現牛仔褲沒有吊牌,遂申請退款,並提請淘寶公司工作人員予以處理。
經詢問,小潘承認其牛仔褲確無吊牌,在出售前亦不曾告知這一情況。為此,淘寶公司作出退貨退款的處理。
後因小潘遲遲未提供退貨地址,支付寶公司將貨款215元退到了買家的賬戶。
小潘起訴稱,支付寶公司只聽信買家一方的言辭,未給其申辯的機會,即強行將貨款退還給買家。
支付寶公司辯稱,小潘註冊成為支付寶公司會員,理應受其同意接受的《支付寶服務協議》及其組成部分《爭議處理規則》的約束。
據了解,《爭議處理規則》規定,支付寶公司基於用戶委託,對交易糾紛進行處理,但支付寶公司並非司法機關,對證據的鑒別能力及糾紛的處理能力有限,故不保證爭議處理結果符合用戶的期望,也不對爭議處理結果承擔任何責任;賣家對出售的商品描述負有證明責任,對商品的説明應根據支付寶公司的要求提供廠家的進貨證明、産品合格證、正規的商業發票等證明文件;因交易雙方約定不清而産生交易糾紛的,撤銷該交易,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具體承擔比例由支付寶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西湖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未告知買家的情況下,出售沒有吊牌的牛仔褲,産生糾紛。根據前述協議及規則,原告授權支付寶公司處理交易糾紛,且支付寶公司不對爭議處理結果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支付寶公司承擔責任缺乏依據,應予以駁回。
賣家挂實賣虛,支付寶有權凍結賬戶資金
杭州的李先生在淘寶網註冊,從事虛擬商品(遊戲銀、遊戲幣)交易,並實名註冊支付寶賬戶,用於收款。
註冊時,李先生與支付寶公司簽訂了一份《支付寶服務協議》和《線上支付服務協議》。依照服務協議約定,信用卡只能在李先生的店內購買實物及實名制商品,不得買網路遊戲點卡、Q幣等虛擬産品。為了用戶的支付寶賬戶及其內資金的安全,根據協議的約定、法律法規及支付寶公司依據自行判斷認為的可能對支付寶賬戶産生風險的情況,支付寶公司可以對用戶的支付寶賬戶進行凍結。
網店開張不久,支付寶公司接到不少用戶信用卡被盜刷的投訴。
2013年8月至10月,支付寶公司先後5次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李先生,告知其支付寶賬戶中數筆交易涉及挂實賣虛、交易被買家投訴為非本人操作,被信用卡持卡人主張係他人通過非正常途徑所得從事的交易,要求他提供該部分交易的聊天記錄、紙質物流憑證等材料以供核查。否則,對其支付寶賬戶作限權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凍結賬戶、關閉餘額支付功能等)。
李先生未能提供交易的紙質物流憑證,被凍結了賬戶,內有金額6.8萬餘元。
西湖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違約,支付寶公司有權凍結其賬戶內的資金。李先生提起上訴。
而支付寶公司則提出,在李先生賬戶多筆交易被多個持卡人投訴涉嫌信用卡被盜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下,公司很可能遭到索賠。實際上公司已經因此對受害人先行賠付,因而採取凍結賬戶及賬戶資金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顯而易見。
今年3月,杭州中院依法駁回了李先生的上訴。
早在2013年,西湖法院就審理了國內首例第三方支付機構向商戶追償損失的案例。
王先生在淘寶網上“挂實賣虛”,被投訴發現,6名信用卡主信用卡被盜後,盜卡人在王先生店舖通過信用卡線上支付渠道購買遊戲卡銷贓,價值6萬元。支付寶公司最終關閉了王先生賬戶的信用卡支付功能並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王先生不服將支付寶公司告上了法庭,支付寶公司反訴王先生賠償其損失6萬元,“支付寶公司對用戶因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方式被盜産生的損失進行72小時先行補償,已向多名被盜的持卡人賠償損失共計6萬餘元。”
最終,西湖法院判決王先生對支付寶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釣魚網站侵權
支付寶不擔責
61歲的湖北老王要在網上購買筆記型電腦,賣家“damoyun”向其發送了QQ連結。在QQ聊天中與賣家洽談後,老王通過該店長髮送的網址“淘寶網”下單購買。
老王完全沒有注意到,在他聊天時,網購保鏢、金山毒霸等網路安全電腦軟體已多次提醒:“當前頁面不是‘淘寶網’的官方網站,假冒網站會試圖竊取您財物或賬號資訊,為避免給您造成財産損失,請您訪問真正的官方網站。”
此“淘寶”非彼“淘寶”,該交易也未在淘寶網平臺發生。老王被“釣魚欺詐”,向對方“商戶名稱:支付寶”網上支付了3152元。
法院調查發現,該案實際交易情況為:買家點擊進入賣家店舖→賣家發送QQ連結→買家添加QQ洽談→QQ聊天者發送網址→買家點擊進入網址購買→買家直接付款。
“本案不屬於支付寶擔保交易,其支付的款項是通過快速支付即時到賬,只因通過支付寶系統的支付平臺,故顯示‘商戶名稱:支付寶’,但款項並未進入支付寶公司,而是直接支付至第三人。”為此,法院駁回了老王對支付寶先行賠付的訴求。
即便是通過支付寶擔保交易,此擔保也非擔保法上的擔保。
范某2007年註冊成為支付寶用戶,有多年網購經驗。他要買電腦,在與淘寶賣家“大學生網購聯盟”旺旺聊天時,對方告知“該産品係代購,要使用擔保交易付款”,並生成一筆無收貨地址的“擔保交易”訂單。
范某付款4180元。三天后發現,自己還沒有確認收貨,交易已經完成,便立即向支付寶服務熱線電話諮詢,支付寶公司讓其報警,並表示“沒有接到警方要求之前,不會對賣家賬戶進行處理”。
而范某則認為,該筆交易被騙完全是因為支付寶沒有盡到擔保責任造成的,因此沒報警。
他沒有注意的是,因為無收貨地址,雙方的實物交易變成虛擬物品交易,延時付款時間由10天變成了3天。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支付寶服務協議》、《交易超時規則》等約定,擔保交易主要係支付寶公司為交易雙方乃至線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仲介服務,並不負有對擔保交易的詳情進行實質審核、擔保交易安全等義務。故擔保交易中之“擔保”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擔保之含義。與誰建立交易,交易如何達成等交易的具體權利義務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用戶亦應明知因擔保交易所産生的具體風險應由其與交易對方自行承擔。
此案中,在賣家“大學生網購聯盟”創建支付寶擔保交易後,范某未仔細審查訂單資訊中的物流情況、收貨地址等內容,其自身未對交易安全盡謹慎注意的義務,故駁回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