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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北京朝陽3年受理非法集資類案79件涉150億

  • 發佈時間:2015-07-17 07:37:22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昨日召開“非法集資類犯罪”相關問題研討會。據悉,2013年至2015年6月,該院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集資詐騙案件共計79件308人,涉及投資人1.9萬餘人,涉案金額150.28億元。非法集資類犯罪已由非常態類經濟犯罪轉變為常態性犯罪。

  類案呈“井噴式”,案值不斷創“新高”

  “近三年來非法集資類案件涉及投資人數量、涉案金額均呈大幅上漲趨勢。”朝陽區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賈曉文告訴記者,在該院所辦案件中,2015年上半年的非法集資總額已超過2013年全年總額近七倍,接近2014年全年總額;而投資人數量也呈幾何倍數上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人數,2015年上半年已超出2014年全年人數。

  檢察官發現,在這類案件中,單案涉案金額不斷創“新高”,在短時間內已由幾百萬元上升至數千萬元,乃至上億、幾十億元。同時,涉案中單人投資金額也大幅上漲。“投資人投資從早期的幾千元、數萬元,到近年來發展成為動輒投資幾百萬、上千萬元。”

  對於呈現此種趨勢,賈曉文分析,一方面因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人為法律約束,通過提高投資門檻向合法的證券行為靠攏;另一方面則反映出相當數量的投資人有“以逸待勞”的不理性投資理念,表現為不能也不願正確面對“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投資規律,即過度期待投資高收益與不願承擔投資高風險。

  犯罪組織機構偽“正規化”,更具迷惑性

  賈曉文告訴記者,他們在辦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多成立冠名為“基金管理”、“投資基金”、“理財諮詢”的公司,公司內橫向機構設置與縱向層級劃分,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組織向現代化企業模式轉變。

  “組織結構的正規性,更容易讓投資人受迷惑。”賈曉文舉例,如很多涉案公司內部設置了財務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場部、企宣部等業務部門;而在銷售非法融資項目的核心部門,不僅設立了明確的業務員升職標準,有的還在外地設置了分支機構。

  除犯罪機構呈現新特點外,犯罪手段也不斷翻新。賈曉文介紹,犯罪分子早期採用的集資模式多為銷售商品、投資理財集資等類型,單人投資額較小,容易吸引普通群眾。隨著經濟發展,這些人的集資模式也在不斷變化,由早期受青睞的個人或企業直接吸收公眾資金的債權類,礦産資源開發投資、養殖業及畜牧業開發投資、代養、租養、聯合養殖等生産經營類,向私募基金、信託産品等股權類及承諾商品回購、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行銷類方式變化。

  “模式不斷翻新,與金融政策貼近,導致投資人辨別風險的難度加大,從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資圈套。”賈曉文説。

  銀行職員等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員增多

  檢察官在辦案中注意到,涉案人員中具有金融從業或學業背景的人員增多。賈曉文告訴記者,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涉案人員,大致通過兩種途徑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中,一種是成為“非法集資發起者”,他們依仗對證券金融業法律法規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並有多年從業經驗,從而發起某種自認為合法的融資業務;另一種是成為“非法集資從業者”,接受涉案公司聘用,從事具體的融資業務。

  上述人員的加入,使該類犯罪更具迷惑性。“在這些人的幫助下,涉案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擔保協議等文書在文本格式、內容表述、語言嚴謹程度方面都更具‘嚴肅性’。”賈曉文説。

  更令檢察官擔憂的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現職人員違規介入露苗頭。“銀行是廣大民眾內心確認最為穩妥、值得信賴的吸收存款的權威機構。銀行法律地位的確定性、銀行從業人員行為的職務性與專業性,使得投資人在進入銀行或與接觸銀行職員時,本能地降低自我防範意識。”

  賈曉文表示,部分案件已顯示出銀行現職人員成為非法集資單位向公眾融資的一線推介人員,致使銀行儲戶做出錯誤判斷並深陷非法集資。

  投資人現不理性訴求:要求全部返本付息

  賈曉文告訴記者,傳統吸存對象為自然人個人資産,但是經對在審案件統計發現,企業、事業單位也成為了非法集資的投資人。

  “單位進入非法集資行為人的視野,是一個值得警惕的信號。”賈曉文認為,單位一旦被融資,其金額必然巨大;而單位一旦陷入非法融資,其資産將陷入非常危險的處境。另外,單位決策層決定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理財,也充分説明瞭非法集資行為的高度侵蝕性和偽裝性,及資本市場的混亂。

  檢察官還發現,近幾年來,投資人在表達訴求的方式和訴求內容方面,較之之前發生很多變化。最初,投資人對自己不審慎的投資行為表示後悔,希望司法機關和相關部門能夠懲治犯罪、幫助返還本金,而現在則將投資失敗完全歸咎於政府的監管不力,將司法機關及政府視為“討債公司”。要求政府為他們的冒險投資承擔“經濟責任”,強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甚至出現要求司法機關“放人”與“抓人”的鬧劇。

  出臺指導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辦理手冊

  本次研討會上,與會人員圍繞非法集資犯罪發展趨勢和特點、如何平衡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和保護金融創新的關係、如何界定P2P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等問題進行了研討。朝陽區檢察院還介紹了該院如何全面指引非法集資類案件的查辦與防控治理。

  朝陽區檢察院聯合朝陽區公安分局、法院、金融服務辦公室,制定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辦案指南》。該《指南》是北京市首個全面涵蓋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和行刑銜接等環節各流程、專門用於指導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辦理的指南手冊。

  “《指南》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司法實踐慣例和辦案經驗提煉,採取列明式的形式將辦案流程和辦案重點明細化,對我們辦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具有很大的實用價值。”該院一名長期辦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檢察官對記者説。

  據了解,《指南》明晰了創新金融行為與金融犯罪的界限,明確區別了合法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行為,並對易引發認識誤區的私募基金、股權眾籌、P2P借貸等金融創新與以上述為名的非法集資行為做出詳細區分。對於以P2P網路借貸,《指南》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區別和針對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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